会宁大妈存款被异地取现 未尽保管义务银行赔本付息

27.10.2015  10:48

    原标题:存款被异地取现 银行赔本付息

    新华网甘肃频道消息 会宁的储户王大妈在当地银行ATM机取款后第二天,卡上1.37万余元在广东被人异地取走。为此银行认为这是刑事案件破案之后方能追回,但是王大妈认为银行管理疏忽导致她银行卡中的钱被异地取走。2015年10月19日,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银行未能证明原告王大妈有过错,所以银行应该赔偿王大妈银行卡被盗刷产生的1.37万余元损失和48元利息。

    ATM机取款后 卡内资金被盗取

    2014年7月30日,王大妈持某银行会宁支行的银行卡到该银行营业处ATM机上取款1000元。7月31日该卡存款在广东惠州龙峰支行ATM机被分三次支取1.36万元,手续费136元,共计1.37万余元。公安机关调查结论认为,7月30日,王大妈在ATM机取款时未发现取款机周围有可疑人员,取款前后,其他人交易未发现异常。排除王大妈及亲属在广东取款的可能性,也排除王大妈遗失或银行卡被盗后,被他人取款的可能性。

    为此王大妈将某银行会宁支行告上会宁县人民法院,要求银行赔偿她被盗的存款并支付利息。对此银行认为,这是一起刑事案件,王大妈的信息可能已经泄露,或者王大妈的亲戚在异地取款也未可知,所以银行以本案款项被异地支取涉嫌犯罪为由主张终止审理。

    未尽保管义务 银行赔本付息

    会宁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原告在被告银行开户办理银行卡,双方之间形成储蓄存款合同。故被告银行对原告账户存款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故原告的存款在异地被取,是否系原告行为,被告银行负有举证责任。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取款的行为和原告是否有过错。所以视为被告银行未尽到对原告账户管理的安全保障义务。由此被告银行的辩解法院不予采纳。因被告银行违法合同义务,其应承担赔偿原告损失的义务。据此对原告王大妈要求被告银行赔偿存款支付利息的行为法院予以支持。会宁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银行赔偿原告存款本金1.37万余元。同时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2014年8月份活期年利息0.35%,自2014年7月31日至2015年8月1日,应该支付利息48元。

    法院一审判决后,银行不服提起上诉。在上诉中银行认为,在本案中银行并不存在过错,所以不应该承担损失。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上诉人作为金融机构未能保证储户的存款安全,对被上诉人的存款损失负有赔偿责任。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据此2015年10月19日,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 宋芳科)

( 编辑:信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