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失踪频发,无法可依局面何时终结?
近年来,国内多地频发蹊跷的存款失踪事件,浙江杭州42位银行储户发现,自己的数百万元存款仅剩少许甚至被“清零”;泸州老窖等知名企业也成为受害者,巨额存款不知去向。据查,储户存款有的是被“存款大盗”和银行“内鬼”合伙冒领,还有的是遭“忽悠”销售,部分存款变保单。面对存款冒领、丢失等质疑,多数商业银行往往将责任推到员工个人甚至是“临时工”身上,并且还要求消费者自己取证,否则对“丢钱”不负责。
储户与银行之间构成的是合同关系,发生存款丢失,按照正常的逻辑,除非银行能够证明储户存在串谋行为,或明显的过失(如泄露账号、开户时间、密码、存款金额等关键信息),否则则应依约承担全额赔付存款及应付利息的责任。银行主管部门包括央行、银监会等部门制定的《储蓄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也明确表示,个人合法储蓄存款的所有权不受侵犯。
从存款失踪的许多个案情况来看,作案者或通过联网网络下手,借助计算机网络犯罪手段转走储户存款,更多的是通过银行内部的“内鬼”了解储户存款信息,包括最为关键的印鉴、密码等信息,转走、取出存款。就前一种情况来看,作案成为可能,是因为银行的系统、网络安全性不足,储户对此并无半点责任,银行当然应当赔付存款,部分损失则可以向安全系统供应商追偿。而后一种情况,银行根本没有理由将责任推到内外勾结的“内鬼”个体身上,“内鬼”盗取储户存款信息及存款金额,必然有赖于其职务身份,才可能获得相关信息及业务操作的授权。
现在突出的问题在于,一方面,储户存款失踪事件频发,但许多商业银行对此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系统、网络的安全性仍然没有得到保障。这也表明银行业的两大主管部门,央行和银监会没能很好的负起敦促严管的责任。《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行为严重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区别情形,采取责令暂停部分业务等处分措施。但在此前发生的许多个案中,国家银监会的地方分支机构均未沿用此法严惩涉案银行业分行、网点。
千里之堤,毁于蚁穴,国内商业银行对系统安全如此麻木,印证出其风险管理理念的苍白、系统的不堪一击,在我国不断加快金融业开放水平、推动内资银行企业与外资同行同台竞争的背景下,这不禁让人感到忧虑。
另一方面,在已发生储户存款失踪事件后,商业银行都不难快速查明真实原因,无论是网络、系统漏洞导致的失窃,还是“内鬼”勾结盗贼的冒领,但银行却拒绝承担赔付责任,甚至使出最叫人不齿的抵赖手法,将责任推到涉案的员工个人,或者消费者头上。这样的应对处置显然有失公平、有违合同缔约义务。
商业银行的“底气”来源于对商业银行及其主管部门对存款冒领、丢失的处理均没有明确规定。据新华网的报道介绍,工商银行、农业银行等目前出具的存单内容中,对银行对存款的保管责任有明文规定,但对存款冒领、丢失应如何处理均没有具体规定。
《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对存款人“造成损害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责任”;第八十五条规定,“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侵占本行或者客户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这部法律对于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客户资金,商业银行应承担的责任未予明确表述,并因此使得银行可以在储户存款失踪后轻易而已的将责任推卸给“内鬼”个人。
国家银监会2013年下发执行的《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尽管列出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遵照的若干准则,包括尊重消费者知情权、不得进行强制性交易,不得混淆、模糊两者性质向银行业消费者误导销售金融产品等要求。但《指引》却并未列举消费者权益受损的常见情况,以及划分存款失踪、存款变保单等事件责任的表述,所能起到的保障消费者权益的作用必然有限。从某种意义上讲,《指引》甚至可能增加了消费者遭遇存款失踪等的困扰,因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完全可以参照《指引》中纷繁复杂的程序要求,一步步耗尽受害消费者的耐心。
要遏制存款失踪事件高发的态势,切实保障银行业消费者的财产权益,说难也难,说不难也不难。难就难在银行业主管部门,包括央行和银监会,长期以来是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娘家人”身份自居,没有很好的实现身份和意识转换,未能从充分尊重和保障储户等消费者利益的角度出发,严加监管,严格敦促金融机构升级技术、系统和网络;及时修改储蓄管理的相关法规条例,加入储户存款受到严密保护、一旦出现失窃等问题时需由银行机构举证的内容。相对应的,如果银行业主管部门在社会压力面前能够适时作出以上调整,相信无论是从制度、技术,还是管理角度,银行业金融机构都将很快扎紧篱笆,不给“内鬼”、“盗贼”以盗取储户存款的机会。文/郑渝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