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变成保险金投诉无果上法庭
兰州晚报讯(记者许沛洁)多年前,包某去银行办业务,在大厅工作人员的引导下,她填了保单,购买了保险。4年后,包某自觉受骗,她找到保险公司进行交涉被拒,于是,包某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投诉,要求严惩保险公司欺诈销售违法行为。甘肃保监局在调查后做出《投诉告知书》,但对于告知书的内容,包某不服,她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法院应对甘肃保监局没有尽责履行监管职责进行查处。7月17日,这起行政诉讼案在兰州中院进行公开审理,甘肃保监局副局长出庭参加诉讼。
案情
市民银行办业务声称被骗买保险
2010年9月30日,包某在某银行榆中县支行办理储蓄业务时,被该行工作人员使用隐瞒、欺骗手段,诱骗其购买了新华人寿保险公司的人身保险。2014年9月,包某发现被骗后,联系新华人寿保险公司交涉,保险公司否认销售行为存在违规。
2015年1月,包某及其子陈义宏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以下简称:甘肃保监局)提交了《投诉书》。同年1月13日,甘肃保监局以甘保监投诉[2014]第342号《投诉告知书》告知陈义宏:对其投诉某银行榆中县支行、新华人寿甘肃省分公司在经营保险业务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等的事项予以受理;对其要求某银行榆中县支行赔偿全部本金2万元及同期利息、要求新华人寿给予6万元赔偿的事项,属于民事纠纷,应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2015年3月9日,甘肃保监局经调查后做出甘保监消费投诉[2015]第3号《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决定告知书》,并邮寄送达给陈义宏。该告知书对投诉人投诉的关于“没有向客户说明保险产品的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未提示保险产品的特点和风险”等十二项问题逐一进行了答复;并对保险公司未向包某寄送《红利通知书》的违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同年4月3日,甘肃保监局向新华人寿保险公司甘肃分公司发出《监管函》。
对此,陈义宏不服,于同年3月24日向中国保监会进行投诉,要求对甘肃保监局不作为行为进行核查。中国保监会于4月22日做出保监核查[2015]第0l4号《投诉核查意见告知书》,认为甘肃保监局对陈义宏的投诉事项调查处理基本适当,决定维持甘肃保监局的处理意见,并向陈义宏邮寄送达了《投诉核查意见告知书》。原告包某对甘肃保监局做出的《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决定告知书》不服,于2015年6月1日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庭审
原告称调查不负责任被告说没有有效证据
7月17日,这起行政诉讼案件在兰州中院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陈义宏参加诉讼,并当庭提出,保险公司在销售产品时,应主动提示保险产品可能存在的风险,而某银行榆中县支行的人员在销售过程中,刻意夸大收益,隐瞒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提前退保的损失,此行为存在欺骗。而甘肃保监局在收到投诉后,未对保单上的笔迹进行鉴定,便认定“没有有效证据证明存在代抄风险提示语句、代签名的情形”,纯粹不负责任。
被告方甘肃保监局当庭答辩,在其调取的相关证据中,保单签收回执单上有明确记载保险价值、投保风险、费用退除等信息,单据上有包某的签名。在保险销售后,也有工作人员对包某的电话回访录音,录音中包某明确表示对产品了解。以上可以说明,原告陈义宏所提的“恶意隐瞒风险,未提供有关保险资料”的说法不能成立。
而对于笔迹鉴定问题,甘肃保监局称,自己不具有笔迹鉴定的资质,更没有代替原告进行笔迹鉴定的义务。甘肃保监局曾告知原告提供笔迹司法鉴定意见,但原告明确告知不提供。于是保监局做出,没有有效证据证明存在代抄风险提示语句、代签名的情形。
采访后记
行政诉讼难解合同纠纷民事诉讼或是最终出路
近年来,随着金融衍生工具的广泛出现,储户到银行办理储蓄业务时,在银行业务员的介绍下,购买保险产品或者基金等理财产品的事经常发生。由于我国现有的法律对金融机构信息披露义务及法律责任规范不足,消费者的金融知识贫乏,风险意识淡薄,盲目购买销售人员推荐的各种金融衍生产品,一旦出现亏损或者对获得的预期收益不满,便认为被银行或者保险公司欺骗诱导,造成财产损失,于是向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保险业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申请解决。一些消费者对金融监管机构的答复或处理决定不服,转而提起行政诉讼。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副局长在参加当日庭审时说,这起行政诉讼的起因是,原告要求保监局对其与第三方的民事纠纷进行处理,保监局依职权,在调查事件后以告知书的形式进行了答复。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不产生任何影响的,不应作为行政诉讼的对象。
消费者借由向行政机关施压,企图利用行政机关的监管地位向保险公司施压,将行政部门拖进司法诉讼。这种做法,只会令消费者越来越远的背离最初目的,自己最关心的自身权益无法通过行政诉讼得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