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金川区法院:子女争遗产法院支持母亲所立遗嘱

14.08.2015  12:23

  原标题:以案说法:子女争遗产法院支持母亲所立遗嘱

  记者 徐俊勇

  父母去世,3名子女为继承遗产和丧葬费、抚恤金等争得不可开交,最终闹上法庭。近日,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原告张军诉称,他和张芸、张丽都是被继承人孙某的子女。20多年前,父亲去世了,母亲孙某就一直由他和张丽照顾,张芸未尽赡养义务。2014年4月26日,母亲立下遗嘱,将母亲的一套房屋归他继承,张芸、张丽也没有反对。2015年1月4日,母亲去世,丧葬事宜都由他办理,并支出丧葬费用23700元。他现起诉要求法院判令母亲生前的房屋由他继承,母亲单位发放的丧葬费及抚恤金11028元归他所有。

  被告张芸辩称,母亲从生病到去世期间的生活起居均由她照顾,张军、张丽未尽赡养义务。母亲去世后,经他们3人商量,办理母亲的丧葬费用由张军暂时垫付,最后从遗产中扣除。母亲的房屋、丧葬费及抚恤金11028元,均为母亲遗产,应该由3人共同继承。

  被告张丽辩称,她和张军对母亲照顾较多,张芸未尽赡养义务。

  【审理】

  金川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本案遗嘱人孙某在立遗嘱时,由两位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到场予以见证,并由其中一名见证人代书立下一份遗嘱:“我去世后,将属于我的一份房产留给儿子张军继承,作为给我办后事的所有费用。我的任何财产不留给张芸,因为她对我不管不问,不照顾,也不给我生活费。”其立遗嘱明确指定由张军一人继承,系对自己享有所有权的财产予以处分,该处分行为合法有效。现孙某已死亡,原告张军要求依遗嘱继承房屋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另外,丧葬费和抚恤金不属于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遗产。丧葬费是亡者家属因安葬亡者支付的费用,是实际支出的费用,应给付实际支付人。死亡抚恤金是死者所在单位给予死者近亲属和被抚养人的生活补助费,含有一定精神抚慰的性质,考虑到被继承人孙某遗嘱中的内容。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房屋归原告张军所有;丧葬费7352元归原告张军所有;一次性抚恤金3676元,原告张军、被告张丽各分得1588元,被告张芸分得500元。(文中人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