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客救少女再上演我们忽略了什么?

05.08.2015  04:34

    甘肃男子乔某在河南宁陵嫖娼,事后得知失足女张花(化名)只有16岁,被逼卖淫还遭老鸨殴打。他对张花心生怜悯,便以其男友身份到公安机关报警求助,让民警助其回家,结果谎言被民警识破。乔某因检举他人介绍、容留未成年人卖淫犯罪有功,又能主动交代自己的违法行为,警方决定对乔某从轻处理,对其治安拘留4天,未做罚款处理。

    简直如新闻回放一般,在去年5月,宁波张先生在贵州被拉去“服务”后,报警解救了被拐编的少女,结果因嫖娼被拘留10天。而早在2009年7月,河南新乡,嫖客张先仗义报警救出16岁少女小敏后,被免予处罚。每起类似事件的发生,都会就“嫖客报警救失足少女该不该罚”引发热议。去年宁波张先生受罚后,笔者就曾撰写相关言论,借“子路受而劝德,子贡让而止善”的故事表明观点:嫖客报警救人,一属立功,二属自首,可以“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不追究其“”的法责无损法律尊严。而法律的目的并不仅是为了惩恶,更是促恶向善。扬善,就需要法律判罚具有合理、应时、顺变的趋良变通,以起到良好的道德发散效果,使更多的人在面临帮助别人与暴露自己的两难选择时,能有勇气转向利于他人利于社会的朝向。

    现在类似事件发生,笔者的观点不曾改变,并更加希望法律判例,能让人们在面临类似一刹那的选择时,有更多的理由选择善良和勇敢,有更少的顾虑选择逃避和漠视。

    今天我们能看到的一些评论大多与笔者持相同观点。但在这里,如果想说的还是这些,那复制粘贴就完事儿了,又何必再写一篇呢?那是因为我突然发现,在观点交锋中,却忽略了另外一个受侵害的角色,受拐骗受胁迫受折磨的未成年卖淫少女。是不是这三起事例都是个案,如此雷同也纯属巧合?我们应当想到,更多的嫖客或惧于处罚,或怕名声受损,或者“关我何事”,在碰到未成年人卖淫时,并没有选择仗义。这也可能意味着,在这几起事件背后,可能隐藏着更多的未成年人被逼卖淫案,更多的花季少女遭受着非人折磨却无从得救。想到这里,心情不免又沉重几分。

    各地警方都在打击卖淫嫖娼,但打击并不能止于抓嫖客、收罚款,更应关注到被侮辱被损害的更弱势的另外一些人,那些未成年的少女,她们难道都是自甘沉沦的吗?如果解救她们只靠一两个嫖客的仗义,那其实就是在说,法律并没有给她们最根本的保护。而这,是一个更为沉重的话题,但在这里,并不需要什么逻辑缜密的说理和讨论,只要警方和法律能有所作为就行。就这样,不多言。 蔡宁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