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官员贪6000万 嫌宝马张扬索要一辆路虎
中国兰州网9月15日消息 昨天记者获悉,北京河湖管理处原主任李柱在任职期间,利用外包河湖工程向建设单位索贿1100余万,并以虚报工程、私设账户等手段贪污公款4800余万,涉案近6000万元,终审被市高院判处死缓。
事发
9号线透水牵出贪腐大案
2010年9月17日,地铁9号线玉渊潭段围堰工程突发透水事故,大量湖水泄漏至地铁干槽,对现场工人和施工设备造成巨大威胁,抢救过程中,1人死亡。
2010年11月12日,北京市监察局牵头组织北京市安监、发改、住建、审计等部门组成“9·17”透水事故联合调查组。通过调查,一起腐败大案浮出水面。
据北京市纪委、北京市监察局主办的《是与非》杂志披露,联合调查组通过调查发现,“9·17”透水事故除技术原因之外,围堰管理工程存在着大量问题。比如,工程未进行依法招标。事故发生后,施工方修改或者补签合同及有关文件。
另外,资金使用管理也存在大量问题,合同金额严重高于实际支出,涉嫌提供虚假合同套取轨道交通建设资金。比如,工程概算中的工程直接费用是3792.6万元,而施工合同金额为5869万元,比概算中工程直接费用虚高2000余万元。其中部分工程款被贪污。
在事故调查后期,市纪委执法室逐渐把注意力从程序违法问题转移到事故背后隐藏的腐败问题,并锁定了主要目标——河湖管理处原主任李柱,经市纪检部门查明,李柱任职期间涉嫌贪污受贿1000多万元。随后李柱被移送司法机关。
受贿
平均每年受贿100余万元
现年60岁的李柱是北京市人,曾先后担任市清河整治工程建设管理处主任、市东水西调管理处主任。被抓前,他则是北京市城市河湖管理处主任。
检察机关指控李柱的第一项罪名为受贿罪,据指控,李柱从2000年至2011年,共受贿10笔,金额共计1113万元。11年间,李柱先后向10家企业,索要现金、房子、购物卡及宝马车等,平均每年受贿100余万元。
李柱的其中一笔受贿涉及一栋别墅。
行贿人刘某证言显示,2001年,他与几个人成立了绿视点公司。李柱在任期间,绿视点公司通过李柱承接的工程总金额有4000余万元。
据李柱供述,刘某和他一起办理买房手续,房产登记在了其妻名下。2007年5月,水务局纪检曾调查过李柱的房产情况。当时李柱将别墅过户给了刘某,但自己并未搬离,一直住到2011年被抓。
嫌宝马张扬索要一辆路虎
据李柱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他曾帮北京都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协调接洽过北京翔鲲水务建设有限公司等几家水务系统公司的工程。2000年,李柱提出要买车,该公司负责人花78万元给他买了一辆宝马5系。但由于该车太扎眼,明显与其收入不匹配,他很少开这辆宝马。2007年,水务局纪检曾查过其是否开宝马车的事,他就不再开宝马了。为了方便,李柱又让绿视点公司的刘某买了一辆路虎。
刘某证言显示,2008年10月,做完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后,李柱提出想要一辆黑色路虎神行者,刘某和公司另一股东商量后决定给李柱买,总费用花了53万元。当时李柱怕出事,把车登记在了刘某名下。
贪污
敛财16年贪污4800万
李柱被控的第二项罪名是贪污罪。1996年至2011年期间,李柱利用先后担任河湖管理处、清河管理处主任、副主任并负责辖区范围内涉河工程审批的职务便利,以签订虚假施工合同的手段,要求工程发包单位将工程款转入其个人控制的北京市水利建筑工程处第五施工队(以下简称五队)、都恩工程公司、北京市宏达工程公司的银行账户,其中4800余万元被李柱非法占有。
李柱称,1994年,凉水河管理处并入河湖管理处,他是河湖管理处的副主任,滕某及五队归他主管,后他让滕某出去自谋职业,自己接手五队。李柱以五队名义承揽工程后,自己找施工队施工,让对方将工程款转入五队账户,由其个人支配。1996年至2001年,五队账户共收款6800余万元,均是工程款。
2001年,其出资18万元以妹夫吴某的名义注册北京都恩伟业科贸公司,准备辞职下海经营。又用都恩工程公司的执照、印章先后开立了2个账户,共收款3200万元,都是其以都恩工程公司和五队名义承揽市政工程收到的工程款。
部分赃款借出或用于购房
据李柱回忆,2003年至2009年期间,其购买海淀区文慧园、昌平区燕平家园等多套房产,从都恩工程公司账户支付548万余元。2005年至2010年,其向中行嘉文化用品经营部支付338万余元购买邮票、纪念封、金银条等物品。
此外,李柱将很多钱借给了朋友。据他的供述称,1997年至2001年,其从五队账户借给他人1510万元,用于经营歌厅和酒店,后他人公司倒闭了,其没有要回这笔钱。1999年,其又出资100万元给他人用于注册和经营公司。2002年,朋友公司缺经营资金,其从都恩工程公司账户出借30万元。2004年,他还借给朋友林某300万元。2005年,他借给北京赛博思公司蔡某300万元。2006年,他帮朋友的加油站支付130万元租金。
判决
终审未认定自首判其死缓
受审时,对于指控其犯贪污罪,李柱辩解称,水务局领导同意其使用第五施工队承包工程搞创收;其自行出资为工程先期垫资,工程完工后,其有权支配工程款。
对被控的受贿罪,李柱也有说辞。他称部分钱款和车是借的,并称存在侦查人员诱供。同时,他表示自己不存在索贿情节,都是行贿人主动给的。
法院经审理,将李柱的受贿和贪污金额进行了重新认定,认定其受贿1100余万元,贪污4800余万元。据悉,李柱被抓时,侦查人员从其家中扣押现金442万元人民币、美元38920元、欧元26149元、澳元36800元以及金银条、金银币等物品。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柱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
吞、骗取公款,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亦构成受贿罪。
法院指出,李柱的部分受贿罪行为具有索贿情节,依法予以从重处罚。鉴于李柱在双规期间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可认定为自首,且案发后部分赃款、赃物以及用赃款购买的房产、物品已追缴在案,依法可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据此,一审法院判处李柱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宣判后,李柱上诉。市高院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定罪正确,应予维持。另外,市高院采纳市检察院关于一审认定李柱有自首情节有误的意见,并予以纠正;驳回其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