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说法:婚姻出现危机,农村妇女如何维权?

29.02.2016  10:39

    原标题:婚姻出现危机,农村妇女如何维权?

  制图\武亚新

  在农村,许多受“男尊女卑”思想桎梏的女性,即使长期处于痛苦婚姻之中,也不敢或者不懂得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农村妇女的维权,除了自身缺乏法律意识外,对于“婚姻”的理解也容易出现偏颇,一旦在婚姻中出现危机,便常常陷于被动。

  针对这样的人群,兰州晨报特邀两位长期从事、关注农村妇女婚姻家庭维权的律师,就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类型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

  案例1:结婚凭证在手,维权不为难

  10年前,赵丽受父母之命与素未谋面的李平结为夫妇,婚后育有一子,负债累累。为偿还家庭债务,二人常年在外打工,其间争吵不断。后李平回家务农,赵丽在外务工,至此夫妻双方开始两地分居,互相不闻不问。

  之后,赵丽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为结束这一段有名无实的婚姻,便打算将李平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不料乡民政部门因多次搬迁办公地址将纸质婚姻档案丢失,而结婚证又全部由李平保管,赵丽因为既无结婚证又无婚姻登记档案以致无法在法院起诉离婚。李平还多次以赵丽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为威胁恐吓赵丽,失败的婚姻不能结束,新的生活也失去了希望。

  案例2:婚姻登记,为感情加上一把同心锁

  2016年刚过完春节,吴静便哭哭啼啼地到镇上法庭状告丈夫离婚,然而立案法官却告诉吴静,她与相处十多年的丈夫并无婚姻关系。原来,当年年仅19岁的吴静跟着丈夫白手起家,直至事业有成,儿女双全。吴静认为,彼此有真情即可,便一直将“登记结婚”一事抛之脑后。然而世事多变,丈夫竟见异思迁,在吴静怀孕期间与另一女子小芳以夫妻之名同居生活,并明确表示要与小芳长相厮守,且对两个子女不履行任何抚养义务。

  案例3:注意留存证据,保护财产权益

  魏燕与丈夫结婚数十载,育有两子。2015年春节,魏燕因遭受家暴回娘家躲避,等她再返回自己家时才发现门锁已被丈夫更换。此后,她接连两次接到丈夫起诉离婚的法院传票。尽管魏燕坚决不同意离婚,但法院还是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支持了丈夫的离婚诉求,并以无证据证明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将房屋全部判归男方所有。魏燕怎么也没有想到,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她与丈夫在外打工并向亲戚举债在丈夫名下的宅基地上盖起了一幢两层十八间的楼房,最后却遭到了净身出户的厄运。

  主持人:兰州晨报记者 李辉

  嘉 宾: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鹏

  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晖

  记者:手头没有结婚证就没办法到法院起诉离婚吗?

  王鹏:众所周知,结婚证正本一式两份,男女双方各持一份,是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签发的证明婚姻关系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书。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当中的权利义务对等。然而,在部分农村地区,还存在“男尊女卑”的传统思想。男人是家里“掌柜的”,管钱管物管老婆;女人是家里“老妈子”,洗衣做饭伺候人,案例一中正因为赵丽缺乏法律意识和危机意识才致使自己陷入两难境地。

  律师提醒:当感觉夫妻感情面临危机时,请务必保证结婚证、身份证、房产证、宅基地证、存折、重要票据等能够证明你与配偶身份关系、财产关系的权利凭证不会被隐匿、销毁或转移,若有被隐匿、销毁或转移的风险,建议及时诉诸法律途径保护自身权益。

  记者:仅仅办理婚礼仪式未进行结婚登记有什么风险?

  陈晖:我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由此可以看出,男女双方要想建立婚姻关系必须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但是,由于部分人法律意识淡薄,尤其在有些农村地区仍认为只要办理了结婚仪式就可以在一起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了,并且也生儿育女了。对此,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时,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此时《婚姻法》当中诸多针对妇女权益保障的条款将无法适用。

  律师提醒:结婚证虽然只是一纸证书,但在生活中的影响深远,譬如进入正规医院生产、异地户口落户、孩子上户口、购买保险、房屋买卖等,甚至涉及夫妻双方间的财产分割、孩子抚养等,结婚证都会对其产生重要的影响。精神层面来说,结婚证更是夫妻双方对夫妻感情的一种宣誓及确认,有了结婚证就等于给感情加上了一把同心锁。所以,千万不要轻视结婚证的法律效用,必要的时候更是需要结婚证来维护自己的法律权益。

  记者:男方名下宅基地上修建的房屋女方是否有权要求分割?

  王鹏: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农村实行土地集体所有制,离婚时只能就宅基地上所建房屋请求分割。在农村,宅基地上所建房屋大多数不颁发产权证,仅以宅基地证即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作为房屋产权证明,这就使得农村自建房屋的产权不像城镇私有房产那样明确。对于产权归属,根据房屋建造时间、建房申请人、房屋用途、建房人员、建房资金来源等原因的不同,房屋有可能被认定为父母的个人或共同财产、男方一方的婚前财产、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家庭共同财产等多种情况,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律师提醒:只要夫妻一方在建房时对房屋的建造有过实际的出资或者在房屋建造过程中付出过相应的劳动,在对房屋进行分割时就有权分配到属于自己的相应份额。然而,民事诉讼过程中有“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这就需要提高法律意识,平时注意证据的留存。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 编辑:王生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