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签下“忠诚协议” 未能阻止丈夫出轨
从花前月下到锅碗盆瓢,从山盟海誓到兵戎相见,这是一部分人真实的婚姻生活写照。经营和维系婚姻,各人有不同的方式方法。而在佛山,有一对夫妻借用一纸婚内忠诚“承诺书”来维系天长地久的爱情,少见。即便签了这份“忠诚协议”,却没能成功阻止丈夫的多次出轨,于是妻子依据当初签订的忠诚“承诺书”,一纸将丈夫告上法庭索要30万元巨额精神赔偿。记者于10月20日从禅城法院获悉,此案该院已于近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忠诚承诺书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判处丈夫依约支持妻子赔偿费8万元。
事因:丈夫婚内出轨妻子索赔30万元
妻子阿月诉称,2006年4月19日,恋爱了4年的阿月与丈夫阿沣结婚。2011年6月,阿月发现丈夫与一名网友保持了不正当关系,为挽救婚姻和家庭,夫妻二人签署了第一份《承诺书》,阿沣承诺,当着妻子面打电话与第三者分手,否则离婚并一次性支付阿月20万元作为补偿。
可惜好景不长,同年9月,阿沣重蹈覆辙,继续保持与第三者的不正当关系,被阿月发现。阿沣向阿月出具第二份承诺书,承诺内容:“阿沣不能在婚姻存续期间有婚外恋、外遇、和妻子以外女人乱搞男女暧昧关系,如被妻子发现有任何举止不当和掌握事实的证据,阿沣必须愿意主动以现金30万给予阿月,作为阿月为家庭的付出和精神补偿费。”
在矛盾重重的婚姻中,2012年12月,已经结婚六年的夫妻俩生育一儿小孟。然而,小孟的来临并没有改善双方感情,2014年7月前后,阿月无意中打开QQ,发现大量丈夫与第三者的聊天记录以及不堪入目的性爱视频。彻底死心的阿月选择起诉离婚,要求丈夫阿沣按照第二份承诺书,赔偿精神损失费30万元。
2014年8月11日,案件在佛山禅城区人民法院开庭。
一审:忠诚协议有效判赔8万元精神赔偿金
“原告以小孩威胁,要求我在承诺书上签名。承诺书只是约束我一个人,我不认可该承诺书。”在庭审现场被告阿沣表示。但对于视频资料及聊天记录的真实性阿沣表示认可,但数次坚称,承诺书是迫于威胁才签的,应视无效。
原告阿月则表示,2009年至今,阿沣多次出轨,给家庭造成严重伤害,为了婚姻继续,阿沣自愿承诺,如若继续出轨,将支付30万元作对自己的精神损害补偿,并没有被逼迫及欺骗。
两份承诺书中,除了对夫妻忠诚进行协议,也对包括半年内不得外出喝酒、工资收入归女方等其他约定。
禅城法院经审理后,最终根据婚内忠诚协议,结合阿沣的经济状况,于近日酌情判处阿沣向阿月支付损害赔偿金8万元。案件宣判后,双方均没上诉。
■观察眼
忠诚协议是婚姻自救还是侵犯权利?
随着思想观念的开放,因婚外恋导致离婚的比例急剧攀升。尽管离婚案件中,有相当多的人提出因小三插足婚姻导致感情破裂,但实际上,真正以重婚罪起诉的却寥寥无几。2011年至今,禅城法院仅仅受理了7件重婚案件。
“相对于让出轨一方接受刑事处罚,受害方更愿意通过忠诚协议,事先约束婚内出轨行为,即使这种协议最终并不一定能挽救婚姻和爱情,但至少可能给受害方在真正终结婚姻时,得到较为理想的经济补偿,这来得更实惠些。”法官陈英姿认为。
现实总是很残酷,背叛婚姻受到的道德谴责越来越弱,而重婚罪证据要求非常严格,法律适用率低,这都为婚内忠诚协议留下生存空间。特别是有孩子的家庭,面对第三者插足婚姻,受害方既无法以离婚果断终结一切,也不能沉默不语,转而通过忠诚协议,给出轨方以改过自新的机会,而以提高背叛成本为手段,以捍卫婚姻为目的的婚内忠诚协议,最终成为了不少家庭自我救济的无奈选择。
随着观念的转变,忠诚协议的可接受度越来越高。一份面向50余对男女的随机询问调查表明,80%的被调查女性能接受签订忠诚协议,而主动要求与配偶签协议的比例超过40%;而在男性中能接受签协议的比例只有三成。
很多人把这种夫妻忠诚,归结为道德范畴,认为婚内忠诚不能用法律约束。也有人提出的,婚内忠不忠诚是属于个人自由,不应该被法律管束。那么,婚内不忠,到底动了谁的权利?
新《婚姻法》第4条明确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此条款被认为是夫妻忠实义务和权利最直接的法律根源。根据夫妻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原理,一方违背了忠诚义务,即意味着侵犯了另一方享有配偶婚内忠实的权利。
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如果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非法同居等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对于这项损害赔偿的权利依据,非常复杂繁多,但笔者认为,在我国,虽然没有对配偶权单独列明,但是,配偶权是基于夫妻身份而产生人身权益,而忠实义务是配偶权的核心,它默认了配偶在性生活享有排他专属权,并负有不能进行婚外性生活的义务。而第46条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来源,理应“享有配偶婚内忠实”的权利。
事实上,契约性质也得到了当事人的默认。正如本案,阿沣当庭表示自己为挽救家庭和婚姻而签署承诺书,请求撤销承诺书。正是这样的辩解,反映了其内心也将忠诚协议视为一种合同,生效的前提是无欺诈、无胁迫,而另一方面,双方将30万元与婚内忠诚进行等价约定,则体现了合同平等协商的特点。
禅城法院作出首例婚内忠诚协议的支持性判决,只是迈出了万里长征中探索一步。今后,类似的案件会越来越多,而司法实践也会面临越来越多的新情况新问题,比如,如何断定忠诚协议的存在胁迫性;如何排除忠诚协议中涉人身属性强内容等,仍需研究探讨并寄望法律的修改完善。(记者/唐梦 通讯员/林劲标 黄志庆 邱小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