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发改委进一步放开和下放部分政府定价项目

07.02.2017  22:05

  甘肃新闻网2月7日电 据甘肃省发改委披露,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推进价格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甘发〔2016〕16号),进一步深化价格“放管服”改革,甘肃省发改委在认真研究论证基础上,报经省政府审定同意,决定进一步放开和下放部分政府定价项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放开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政府定价项目(共6项)

  (一)省发展改革委定价的省级以下电网调度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

  (二)省发展改革委定价的铁路运输价格。

  (三)省发展改革委定价的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四)省发展改革委定价的避雷装置安全检测收费标准。

  (五)授权市(州)人民政府定价的气象服务收费标准。

  (六)授权市(州)人民政府定价的高考考生考试用具收费标准。

  二、下放市(州)、县(市)政府制定价格的定价项目(共4项)

  (一)将省发展改革委定价的不跨市州的省属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授权市(州)人民政府定价。

  (二)将授权市(州)人民政府定价的不跨县(市、区)的市属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授权县(市、区)人民政府定价。

  (三)将省发展改革委定价的国家和省级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州)人民政府定价。

  (四)将省发展改革委定价的电动汽车充电桩充换电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州)人民政府定价。

  三、授权原县级市改区行使县级政府定价权

  在已授权红古区、平川区实施县级政府定价权基础上,新增授权原县级市改区(不包括兰州市所辖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按照《甘肃省定价目录》实施县级政府定价权。

  四、具体要求

  (一)高度重视,抓好落实。此次放开和下放部分政府定价项目是在2015年全面修订《甘肃省定价目录》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加大价格简政放权力度的又一举措,体现了放开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进一步下放定价权的精神。各地要认真研究,逐项抓好落实。要切实加强对价格工作的领导,合理充实调配价格工作人员,确保工作需要。

  (二)进一步强化系统上下联动。要逐级加强政策指导,做好相关指导、监管、服务工作。承接定价权的单位要加强政策研究,及时请示报告价格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做好下放定价权承接工作。

  (三)加强放开价格的事后监管。对已经放开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政府定价项目,要给予密切关注,加强引导,努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本通知自2月15日起执行。执行中具体情况请及时报告甘肃省发改委。

      甘肃新闻网 【编辑:杨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