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发展改委召开药品价格改革政策提醒告诫会

03.06.2015  19:03

5月25日,甘肃省发改委组织召开省内主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省级医疗机构参加的价格改革政策提醒告诫会。会上传达学习了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局关于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的意见;学习了《价格法》、《反垄断法》有关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以及价格主管部门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的规定;具体实施了价格监督检查提醒告诫措施。甘肃省发展改委向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发出的《价格监督检查提醒告诫书》内容如下:

 

价格监督检查提醒告诫书

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04号)精神,规范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维护药品市场价格秩序,保障药品价格改革顺利实施,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依据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提醒告诫办法》(发改价检[2007]2814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监[2015]930号)精神,就药品生产经营者、行业组织加强价格自律,自觉遵守价格法律规定,防止发生价格违法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自觉遵守价格法律和相关价格政策

(一)药品生产经营者和行业组织应当自觉遵守《价格法》、《反垄断法》和政府价格政策规定,服从价格监管,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合理制定价格,诚信经营,加强价格自律,主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价格秩序。

(二)药品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明码标价规定。按照原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原国家计委、卫生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的规定》(计价检[2002]2606号发布),医疗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实行药品、医用材料价格公示。药品流通企业应当实行一货一签,明码标价,鼓励经营者实行明码实价。提高药品价格透明度,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三)药品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政府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应当继续严格执行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中药饮片加价率不超过20%的规定。进行医疗服务价格配套改革试点的县级公立医院应当继续严格执行药品“零差率”销售政策。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不得突破国家规定的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

(四)药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努力改进生产经营管理,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

(五)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紧俏血液制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自觉规范价格行为,准确记录与核定药品生产经营成本,不得弄虚作假。

二、药品生产经营者不得借药品价格改革之机实施以下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违法行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二)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

(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药品的行为;

(四)虚构原价、虚假标价、先提价再打折、误导性价格标示、隐瞒价格附加条件等价格欺诈行为;

(五)集中采购入围药品擅自涨价或者变相涨价的行为;

(六)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和改革试点公立医院不按规定执行药品零差率政策的行为;

(七)公立医疗机构销售药品不按照规定执行药品加价率政策的行为;

(八)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不按规定执行低价药价格管理政策,突破低价药日均费用标准的行为;

(九)政府定价药品突破最高零售价格销售的行为;

(十)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与收费公示制度的行为。

三、严肃惩处价格违法行为

药品价格涉及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为配合药品价格改革,全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将进一步强化医药费用和价格行为综合监管,引导药品价格合理形成。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从即日起将加大对药品价格行为的巡查力度,组织开展为期半年的药品价格专项检查。对借药品价格改革之机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违法行为将依法从严查处,予以坚决打击。对于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哄抬特殊患者的特殊用药价格等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件,将依照《价格法》和《反垄断法》的规定从严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生产经营者的药品价格违法行为将列入价格诚信记录。对涉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严重违法行为,根据相关规定列入药品集中采购不良记录,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取消相关企业产品入围资格,两年内不接受该企业任何产品集中采购申请。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