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超生入罪”,还会“不懂避孕”吗?
端午节前第3天,58岁的刘向明带着妻儿离开苏州,回到500公里外的故乡邳州。这是他18年来第一次回家过节。18年间,除了漂泊和拾荒,刘家的生活主题就是造娃。夫妻俩育有10个孩子,这个“秘密”一直不为计生部门知晓。5月26日,5岁的老七在苏州的一个水坑溺亡,经当地媒体报道,超生之事才被曝光。对于超生行为,自称“全因不懂避孕”。(6月9日《京华时报》)
超生行为的发生,各有各状况,人人都能找出一堆理由为自己的行为辨护。但在法理上,超生行为一旦发生,就已触犯法律。因此,无论是“老谋子”的“父母逼生”,还是这里的“不懂避孕”,都不能为违法买单。执法机构,应遵从“法律至上”原则,该追责的追责,罚款的罚款,而不能袖手旁观。
但这并不意味国家可以对穷人超生的无奈以及痛苦无动于衷。从孩子的权益角度说,对于超生孩子,国家有托底保护的义务,不能丢掉“生存至上”这个伦理原则,应尽最大职责改善他们的生活质量。当地“你罚多少,他都交不起这个钱。我们要做的,就是帮助他们过得越来越好。”很好地体现这一点。
但问题正在这里。一方面,缴纳罚款,无论是对穷人富人的超生,似乎并不能取得预期效果;而另一方面,保护了孩子,对于超生父母,客观上却也是一种纵容。从目前各地的超生之严重程度看,这个现实悖论在目前状况下基本等同与无解。对于富人超生,单纯的经济处罚根本没有约束力,反而给人“花钱买超生”的感觉。而对于穷人超生,则更是如此。面对他们“要钱没有,要命一条”的泼皮式的无奈,一些地方所用手段可谓五花八门。将“超生罚款”与“新生儿落户”挂钩就是典型之一。但现实是,这招非但没有“吓住”超生者,反而造成了“黑户”的大量存在,以至于侵犯了孩子“享有公平教育”等基本权利,产生了新的社会矛盾。
很大程度上,经济杠杆已经不能撬动超生这个现实问题,因而,在遏制超生问题上,必须换思路,寻找更好的制度设计。早在多年前,曾有专家提出“将超生入罪”,但皆因种种因素掣肘而搁浅。现在看来,这一思路无疑有启发意义,很有必要重新提上议程。大病需要猛药治,“超生入罪”,既是对无钱缴罚款的穷人超生进行惩罚,也是让富人付出法律代价,这不仅很好地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也很好打消了人们对人性化对待超生孩子是“纵容超生”的疑虑。而其产生的社会影响力,远胜过一切口号式的呼吁。试想,如果“超生入罪”,还会拿“不懂避孕”当超生的借口吗?
当然,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超生的监管、对生育新观的宣传等也一刻不能放松。毕竟,等超生了再惩罚,再有效都不是我们想要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