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复旦投毒案有一个“合理疑点”

10.12.2014  19:46

   辩方要证明的不是黄洋必然死于乙肝爆发,而是——林森浩投毒后,黄洋其实死于乙肝爆发的这种“可能性”是否足以排除。如果确有这种“可能性”没有被排除,那么就存在一个“合理疑点”。

  12月8日,复旦大学投毒案二审开庭。当很多人觉得二审不会有太多的惊奇时,当天的庭审却风云突起。辩护律师找来专家证人胡志强出庭,称:黄洋死亡的直接原因是爆发性的乙型肝炎导致急性肝坏死,最后因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并非N-二甲基亚硝胺中毒。

  胡的依据是:2013年4月3日,黄洋的指标线为乙肝表面抗体为阳性,但其他两个抗体是阴性,但到6日三个抗体均变为阳性,“这种情况其他原因不可能造成,唯一的解释是黄洋感染了乙型病毒性肝炎”。此外,控辩双方还就投毒剂量、稀释程度、摄入量是否足以致死,展开了辩论。

  这起看似“板上钉钉”的案子,居然发生如此周折,有人称:这是证据逆袭,中国法庭终于有了律政剧的翻盘情节;也有人斥之为“讼棍胡搅蛮缠”。

  首先,胡志强这位“专家证人”在法庭上起的是什么作用?2013年施行的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控辩双方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为了贯彻法庭对抗制、无罪推定原则,法医的“鉴定”不再是“鉴定结论”,更不能直接作为定罪依据,一样要经过质证,特别是要经过新刑诉法规定的“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质疑。

  其次,在定罪证据标准上,新《刑事诉讼法》引进了法治国家通行的“排除合理怀疑”标准。不是像以往那样控方的证据能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就足够了,而是要看证据链是否还存在“合理怀疑”未被排除,如果有一个“合理疑点”没有被排除,就不能定罪,是谓“罪疑从无”。

  所以,从理念上说,辩方要证明的不是死者黄洋必然死于乙肝爆发,而是检方所取得的证据是否足以排除——林森浩投毒后,黄洋其实死于乙肝爆发的这种“可能性”。如果确有这种“可能性”没有被排除,那么就存在一个“合理疑点”。

  当然,“乙肝说”是否能被视为“合理疑点”,属于法院行使独立审判权的范围,围观者不能越俎代庖。通过“乙肝说”质疑检方证据链,是被告人以及辩护人的合法权利,也是法治应有之义。

  总之,既然《刑事诉讼法》已将证据标准提升到“排除合理怀疑”的高度,公安机关、检察院就应全面落实,由过去的“口供导向”转向“客观证据导向”,自觉将定罪证据落实为排除一切合理怀疑。这不是为“坏人开脱”,而是为了避免我们中每一个人受到不白之冤。

  不过退一万步说,即便“死于乙肝说”能成立,林森浩也不能完全脱罪,其投毒行为一样构成犯罪,只不过刑罚会有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