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释放“禁孩子独处”的法治善意

02.08.2015  12:42
原标题:如何释放“禁孩子独处”的法治善意

  在那个飘摇时代吼出的“救救孩子”,时至今日,依然是一个不过时的话题。针对日前频频发生的孩子安全问题极端案例,南京市政府法制办7月29日在其官网公布了《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草案)》。(7月31日《现代快报》)

  从草案内容来看,主要对可能影响孩子安全的六种行为进行规范,而其中最为引人关注的则是“禁止孩子独处”的条文。具体来说,这里的独处应该是包括两种情形:一是让未满六周岁或者基于生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独处;二是让未满十六周岁的留守未成年人单独居住的。

  与看得见的家庭暴力相比,这种无意或恶意将孩子独处并置于危险境地的行为,因于其“隐形暴力”特征,处于事实上的法律边缘地带。如此,不仅影响制度救济力量的介入,对此的惩戒也陷入无法可依的尴尬。

  通过具体的立法,将其拉回到法治轨道,它既是对对为人父母者监护义务的法律厘定,也是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认定,在一定程度上否定了未成年人的附属物属性,于此而言,这是值得肯定的立法举动。

  虽然目前还只是草案,对此条例葆有期待,当然是无可厚非的,不过,一个不得不提及的常识是——徒法不足以行。换言之,有了此条例,并不意味着“救救孩子”中的安全问题得到了彻底解决。一部法条能否实现其本身的价值,既要精神上的“被信仰”,也要有行为上的“可执行”。从其逻辑体系来看,只有保证了法条的明确性和可行性,才能确保其得到刚性执行,进而树立法律尊严,信仰也就由此而生。

  回到这针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条例来说,要实现其法治善意,最首要的问题便是明确性不足。从条例内容看,一些具体的法律元素依然不够清晰,比如何谓“特别照顾”?比如如何界定“独处”?是否有时间或范围上的明确?再比如,什么情形下的单独居住才是条例所不容呢?毕竟来说,未满16周岁的孩子可能已经有了一定的自主意识。那么,这都是在现实中必然面临的界定难题。

  其次便是可行性的问题。正如此前的论者所言,基于我国目前的国情及社会的复杂性,立法的条件尚未成熟。一来这些问题大多属于家庭“内政”,很难实现无障碍执法;二来,很多情况下,让孩子独处并非本意,尤其是那些独居的留守儿童,更是现实下的无奈,如果因此施以惩戒,恐怕难有社会基础。此外,在草案中还有这样的一个细节:单独居住的未满十六周岁留守未成年人的父母拒绝履行监护义务六个月以上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姑且不说这些救助保护机构会否有这样的主动性,在安全问题频见报端的大背景下,救助机构能否获得信任,恐怕也是一个问题。

  而如果没有认同和信任的社会基础,“禁孩子独处”只怕会知易行难。

  于此而言,要释放“禁孩子独处”的法治善意,除了要在制度细节上有更细致的明确外,还需要在立法之外做很多的加法,只有形成了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才能有成熟的立法基础,如此,才能让“禁孩子独处”,为“我们的未来”提供可靠而有力的庇护。而这,也是法治建设的内在逻辑。

  文/高亚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