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上“掏鸟获重刑”的沉重普法课?

06.12.2015  11:18
原标题:如何上“掏鸟获重刑”的沉重普法课?

  昨日,“掏鸟”大学生闫啸天的父亲闫爱民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他已为儿子聘请了律师,向河南新乡中院递交了再审申请。另据《法制晚报》昨日报道,河南省高院已经介入此案,对其判决正在进行专题研究。(12月5日《华商报》)

  日前,“大学生掏鸟16只被判10年半”的新闻引发热议,鸟蛋都该孵出小鸟了,舆论反应反而越发甚嚣尘上。秦晖教授说过,社会不公的受害者要求公正,这是不奇怪的,但倘若一个社会里,只有不公正的受害者才要求公正,那就如只有被偷者才反对盗窃一样,这个社会才无可救药。因此,舆论对大学生闫啸天案件的关注,虽然有一些非理性的观点,但基于个体在社会生活中的认识,引发的空前强烈的争鸣,具有正面意义。某种意义上说,在面对强势的法律和司法者,这是普通民众抱团取暖,抵御“不公”的自然反应,很多人站在大学生的一边,给予其高度的同情,不但是出于对法律的信仰,也是出于对刑法的恐惧。

  4日的《人民日报》评论版转载了《河南日报》的评论文章《“掏鸟获重刑”是堂沉重普法课》。文中先写道“法院的量刑有据可依,并未滥用自由裁量权。人们吐槽司法量刑过重,除了非理性的情绪宣泄,也恰恰击中当前动物保护的“软肋”。文章又说“掏鸟16只被判10年半也是一堂‘普法课’,但其成本太大了,让年轻的大学生承担有失公允。”文章的逻辑显然不能自洽,如果认定法院的量刑有据可依,人们的吐槽是“非理性的情绪宣泄”那何来“有失公允”?作为一场生动而残酷的普法课,不仅要向法律知识欠缺的普通民众普及具体的法律条文,其实更应该从立法和司法层面去理解这次庭审的具体结果究竟何来。

  有两个法律概念需要解释清楚:一个是自然犯,一个是法定犯。所谓自然犯,是指杀人、纵火,抢劫、强奸等罪与非罪认定非常明显的犯罪类型;法定犯是指,如捕猎、杀害、运输、出售野生动物等罪,法定犯的罪行一般难以被普通人认识(作为一个法律工作,我个人就很难全部知晓野生动物保护名录),通常需要借助专业的法律判断,它的违法与责任程度一般要轻于自然犯的违法程度。目前我国《刑法》是把自然犯与法定犯规定在一部刑法典中,所以,闫啸天的行为,无法从刑法上做自然犯和法定犯的区分,虽然他的行为的实际社会危害性不大,无法和强奸杀人,贪污巨款相比,但正是刑法的立法体例未将自然犯与法定犯分散立法,这是他掏鸟获重刑的立法原因,这是其一。

  其二,在该案的司法审判中,法官其实可能更有“作为”,完全有通过“最高法关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的解释”,不只是简单的以数量为计算标准,而应考虑到犯罪的具体手段、方式、情节,启动法定刑之下量刑程序。可惜,法官或者不太明确刑法典中自然犯与法定犯的区分,或者出于在法定刑之下量刑,逐级呈报最高法院的过程过于繁琐,心中畏难;也或者是按照刑法条款“果断”判断,追求判案效率的“懒政”。

  但无论怎么说,正义永远都是具体的、鲜活的,它来自于每一个人良心上的拷问,司法人员本该拥有悲天悯人的正义感,法律上的合法性和人们追求公平、平等的正义是和谐与统一的。司法工作者不可以不无区分的照搬法律条文,正如德国学者H·柯殷所说的:“面对具体的个案,法官永远不可能放弃个人所感受的正义的活生生的声音……不管法是多么努力想把正义变成原则制度,法也不能缺乏正义,相反,只有在正义里面,法才变得生机勃勃。

  厘清大学生掏鸟获重刑的立法问题和具体的司法裁定原因,以期在完善立法和司法的程序上,努力做到每一起案件都能接受良心的检验与舆论的质疑,从而使得法律正义和“世道良心”的民心正义和谐统一,这不单单是让一般人了解野生动物保护名录那么简单与急功近利,这才是“大学生掏鸟”普法课的沉重之处,也是希望之所。

  文/尹作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