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好的商铺没了拆迁户拒绝货币补偿

23.09.2015  02:28

    兰州晚报讯(记者许沛洁)拆迁前,兰州南山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山路开发公司)承诺给拆迁户周某置换等面积的临街商铺。房屋被拆迁后,南山路开发公司却以在建项目无法继续为由,希望周某同意放弃临街商铺,接受货币补偿。周某拒绝拿钱了事后,南山路开发公司将周某告上法庭,希望法院判令解除二者之间的《非住宅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9月21日,兰州中院对外公布该案判决,以协议合法有效为由,驳回南山路开发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情

    房屋被拆迁说好的临街商铺变成了货币补偿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14日,南山路开发公司(甲方)与周某(乙方)签订协议,明确由甲方对乙方位于红山根东路356号的非住宅房屋112.02平方米进行拆迁。双方约定:乙方选择非住宅房屋产权调换,房屋安置地点在红山根四村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红山绿茵)8号楼与7号楼下的临街营业商铺,建筑面积为112.02平方米;乙方周某自行过渡,过渡期限为36个月,过渡期内甲方按照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每月36元的标准,向乙方先行发放12个月的歇业补助费48392.64元。之后每年发放一次,直到甲方通知乙方入驻为止。协议签订后,南山路开发公司进行了拆迁,并向周某支付了相应补偿费及截至2014年7月14日的过渡费用。

    2014年12月23日,南山路开发公司向周某发出《告知函》:南山路红山绿茵小区原8号安置楼至今无法开工建设,该公司重新制定了货币补偿方案,按照同期同地段商铺评估价格,给予周货币补偿。函告周某在5日内与南山路开发公司联系并协商货币补偿事宜。

    被告

    项目搁置希望法院判令解除合同直接付款

    原本协商好的商铺没了,变成货币补偿,周某对此并不同意。南山路开发公司为尽快解决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协议,并判令该公司向被告周某承担货币补偿、过渡费合计3578725.34元。

    案件在兰州中院审理时,法院查明,因南山路开发公司红山绿茵小区拟建8号、13号、14号楼,需占用兰州市再生资源回收公司经营场地,涉及对兰州市再生资源回收公司进行补偿等事宜,兰州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曾于2013年3月22日就此问题进行了研究并形成纪要,但因涉及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评估等因素,南山路开发公司与兰州市再生资源回收公司尚未达成拆迁补偿协议。2013年8月5日,南山路开发公司针对8号、13号、14号楼,拟安置住户发出《关于南山路拆迁安置经济适用房红山绿茵小区有关事宜的通知》,决定对以上安置户实行货币补偿。之后,南山路开发公司向同意货币补偿的安置户发放了相应补偿费用。2013年10月12日,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就红山绿茵小区项目建设涉及兰州市再生资源回收公司拆迁补偿的有关情况作出报告,报请兰州市人民政府协调处理,以早日完成拆迁及小区建设工作。

    庭审中,周某坚持要求履行安置协议,进行房屋安置。

    判决

    项目搁置绝非理由不支持更改协议

    兰州中院审理认为,南山路开发公司与周某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南山路开发公司主张解除协议,依据是涉案房屋安置地点的项目因客观原因无法开工建设。从南山路开发公司所举证据来看,因南山路开发公司与兰州市再生资源回收公司未就征收补偿事宜达成协议,确存在项目建设处于停滞的情形,但这尚不足以认定协议的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南山路开发公司据此主张解除协议,缺乏充分的事实及法律依据,其所提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430元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