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门未关好撞伤行人 司机及出租公司等赔付万余元

06.05.2016  10:32

    原标题:车门未关好撞伤行人 司机及出租公司等赔付万余元

    行人杨女士无论如何也想不到,路边准备行走的出租车未关好的车门将自己撞伤,造成其肘关节桡骨骨折、腕关节软组织多处损伤。事后,杨女士将驾驶员、某汽车出租公司、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5月5日,兰州市七里河区法院公布该案一审判决,杨女士最终获赔1万余元。

    2014年10月,市民杨女士行走至兰州市七里河区火星街街道边,突然一辆出租车停在她身旁,还未来得及反应,杨女士就被出租车未关好的车门撞翻在地,造成其肘关节桡骨骨折、腕关节软组织多处损伤。经认定,驾驶员刘某违反《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以下行为: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之规定,应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事后,杨女士将驾驶员刘某、某汽车出租公司、该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一次性支付其医疗费等各项费用1万余元。

    庭审中,被告某汽车出租公司认为,该车已经投保且赔付金额在保险公司赔付范围之内,故此项赔款未支付给杨女士的责任与己无关;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杨女士所诉的一次性支付赔偿款14015.3元是被告刘某与杨女士自行协商的结果,此种合同行为不能对第三方起作用,只能根据索赔申请和医疗票据进行赔付8749.7元,保险公司已将赔偿款交付给了被告刘某,认为已经履行了赔偿责任;被告刘某从汽车出租公司拿到给杨女士的赔偿款后并未到庭。

    对此,七里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汽车出租公司作为被保险人应在先赔付杨女士各项费用之后,再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应在确定受害人杨女士收到赔偿款后,再向汽车出租公司支付理赔款。因为汽车出租公司在未确定被告刘某是否赔偿受害人杨女士的情况下就贸然将赔付款支付给刘某并与其解除合同,本身就违反法律规定存在过错。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汽车出租公司将已收到的保险赔偿款8749.7元支付给杨女士,由保险公司支付杨女士剩余的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3265.60元。(通讯员邢琼 记者李辉)

( 编辑:信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