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女友被陌生男抱一下 拿铁盒将其砸伤

04.01.2015  14:52

  中国兰州网1月4日消息  女朋友在KTV被人从背后抱住,成宏为了帮女友出头,将他人殴打至面部轻伤。2014年12月31日,成宏因故意伤害罪,被攸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成宏今年25岁,攸县人。2013年11月12日晚上8点多,成宏和女朋友韩芳在攸县城区某KTV305包厢内唱歌。期间,韩芳在三楼走廊接听电话,突然被一名男士从背后抱住。韩芳挣脱后,抱她男子的一名男性朋友向韩芳道了歉。

  韩芳将此事告诉了正在唱歌的成宏。成宏当即拉着她来到310包厢门口,找到刚刚道歉的男子,要求其向女友再道歉。310包厢内的刘强以已经道过歉为由,将成宏挡在门外,随后两人发生口角。

  听到吵声,包厢内的人来到门口,双方一度发生肢体冲突,成宏头部被人砸伤。受伤的成宏跑回305包厢,拿着铁制餐巾纸盒跑到310包厢门口,砸伤了正准备离开的刘强。

  经鉴定:刘强的面部组织多处裂伤,鼻骨粉碎性骨折,面颅骨多处骨折、面颊组织大片淤青,属轻伤。后成宏与刘强达成调解协议,由成宏一次性赔偿刘强20万元。

  攸县法院认为成宏使用凶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成宏能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以上人员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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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犯罪以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