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失独家庭离异后未再生育一次性发放1万元补助金

03.04.2015  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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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政府决定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

    省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4月1日,省政府下发《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并明确该调整自2015年4月1日起实施。我省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为:一类地区:147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15.5元);二类地区:142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15元);三类地区:137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14.4元);四类地区:132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13.9元)。

    一类地区(11个县区市):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红古区、兰州新区,嘉峪关市,金川区、肃州区、玉门市和敦煌市。

    二类地区(12个县区市):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白银区、平川区,崆峒区,合作市,金塔县、瓜州县、肃北蒙古族自治县、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永昌县。

    三类地区(24个县区市):秦州区、麦积区,甘州区,凉州区,武都区,西峰区,安定区,临夏市,会宁县、靖远县、景泰县,泾川县、灵台县、崇信县、华亭县、庄浪县、静宁县,夏河县、玛曲县、碌曲县、卓尼县、迭部县、临潭县、舟曲县。

    四类地区(41个县区市):清水县、秦安县、甘谷县、武山县、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临泽县、高台县、山丹县、民乐县、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古浪县、民勤县、天祝藏族自治县,文县、成县、康县、西和县、礼县、徽县、两当县、宕昌县,庆城县、镇原县、宁县、正宁县、合水县、华池县、环县,通渭县、陇西县、渭源县、临洮县、漳县、岷县,临夏县、永靖县、和政县、广河县、康乐县、东乡族自治县、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

    我省出台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实施意见

    兰州晚报讯(记者朱浩源)4月2日,记者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为更好地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作用,我省出台了《甘肃省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实施意见》,明确规定裁员率高于4%的企业不享受稳岗补贴。

    《意见》明确规定,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补贴的统筹地区应同时具备,上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具备一年以上支付能力;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范的条件。企业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依法参加失业保险且上年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等条件。

    各统筹地区对符合政策适用范围和申请使用条件的企业,按照裁员率分三个档次给予不同比例的补贴,即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2%(含2%)、裁员率在2%和3%(含3%)之间、裁员率在3%和4%(含4%)之间,补贴比例分别为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40%、30%,裁员率高于4%的企业不享受稳岗补贴。失业保险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补贴政策从2014年起执行到2020年底。

    《意见》还规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失业保险统筹地区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使用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如实、全面填报《甘肃省失业保险稳定岗位补贴申报表》,非公有制企业和市州、县市区属企业由市州相关部门负责认定审核;中央在甘、省属企业由市州相关部门进行初审,省直相关部门进行复核。审核、复核通过后,由市州人社部门在媒体或人社部门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财政部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定的企业名单和补贴数额将补贴资金拨入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补贴资金划入企业账户。

    失独家庭离异后未再生育一次性发放1万元补助金

    兰州晚报讯(首席记者田小东)4月2日,甘肃省卫生计生委发出《通知》,就落实失独家庭一次性补助政策执行中有关问题做出说明,要求切实做好失独家庭一次性补助目标人群的确认,严格按程序审核上报补助对象,失独家庭离异后,未再生育的一次性发放10000元补助金。

    《通知》明确目标人群的界定。失独家庭指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失去独生子女后未再生育的。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失去独生子女后未再生育,女方年满49周岁以上,由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社区)提供无子女证明,经卫生计生部门核实确认的;失独家庭离异后,未再生育的发放一次性10000元补助金;失独家庭夫妇一方死亡,另一方未再生育的。同时,要求各地高度重视,认真把关,规范申报审批程序,严格按程序审核上报补助对象。 (记者方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