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祝县院对一名社区矫正罪犯进行了约谈

22.05.2015  12:33

        近日,天祝县检察院监所科对社区矫正罪犯监督考察时,发现天祝县华藏寺镇司法所辖区的社区矫正罪犯张某,无故不参加司法所组织的学习和劳动,经核实在司法所没有办理离开居住地申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离开居住地。其行为违反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规定。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该院建议天祝县司法局对社区矫正对象张某进行批评教育。同时,天祝县院也对张某进行了约谈,对其解读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甘肃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并制作了谈话笔录,通过约谈,张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表示今后要认真加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管理、服从监督,增强自己的法制观念,积极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