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客运公共交通管理条例》今起正式施行

01.12.2015  20:34

  中国兰州网12月1日消息 记者从天津市交通运输委获悉,《天津市客运公共交通管理条例》于今(1日)天起正式施行。《条例》作为天津市专门的公共交通地方性法规,确立了促进公共交通发展的基本原则,对于维护全市客运市场秩序、保护经营者和乘客合法权益、满足公众基本出行需要、保障公共交通安全、全面推进实施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目前,天津全市轨道交通运营总里程达139公里,设站83处,日最高客流量突破百万人次。公共汽车线路657条,线路长度1.52万公里,中心城区179条主干道全部覆盖公共汽车线路。因此《条例》着重对公共汽车客运管理进行规范。此外,着眼于全市实施城乡统一的公共交通服务,因此《条例》适用的地域范围不再限定在城市规划区或者城市建成区,而是涵盖全市行政区域。

  作为天津市专门的公共交通地方性法规,《条例》对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政策措施、公共交通车辆要求以及公共汽车驾驶员、乘客乘车都做出了相应要求规定。

  其中,对于公共交通车辆。《条例》要求应按照规定设置线路标志牌、运行线路图、收费标准、乘车守则、投诉电话等标识;设置安全警示标识,保持灭火器、安全锤、车门紧急开启装置等安全设施完好。公共汽车驾驶员在运营中应当遵守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执行服务标准,安全文明行车、停靠;按照核准的线路、站点、时间、间隔运营;不得拒绝持免费乘车证件的乘客乘车。

  此外,在客运公共交通场站及其出入口通道停放车辆、堆放杂物或者摆摊设点;截运营车辆;损坏运营车辆和设施设备;占用、损毁、拆除客运公共交通场站及其设施等行为都被列入《条例》禁止妨碍公共交通运营的行为之中。(记者 贾立梁 通讯员 孙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