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县区事业单位工伤保险1月1日起实行
中国甘肃网1月6日讯 据天天天水网消息 (记者 刘蕾 通讯员 刘响平) 2015年1月5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从今年1月1日起,我市县区事业单位全面实行工伤保险。
按照相关《通知》规定,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均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作人员个人不缴纳;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如逾期仍不缴纳的,应处欠缴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本《通知》实施前,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按照工伤发生时有关政策规定,其工伤待遇按原标准执行;本《通知》所称临聘人员不包括已达到退休年龄或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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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
天水市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均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具体为本单位全部工作人员(包括临聘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本通知所称事业单位等组织包括全额拨款、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上范围不包括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群众组织和社会团体。
用人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工伤保险。凡驻秦州区、麦积区的市属及市属以上单位和在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登记、缴费申报;区属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由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登记、缴费申报;五县范围内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由所在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登记、缴费申报。
已参照企业工伤保险办法参保的事业单位,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按本通知执行。
【缴纳办法】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作人员个人不缴纳。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个人工资总额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基数。
财政供给单位以本年度1月份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核定缴纳。财政全额供给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每年按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应缴费数额,足额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按预算进度由财政代缴。财政差额供给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每年按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应缴费数额,由财政和用人单位各承担50%,财政承担的部分足额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按预算进度由财政代缴,用人单位承担的部分,由用人单位缴纳。
财政供给以外的单位,以上年度本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核定缴纳,在每月25日前,根据经办机构核定的数额,到所属地地税征缴管理机关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从自有经费中列支。
各用人单位临聘人员的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缴费基数每年1月份由用人单位申报,经办机构核定,按月调整增减变化,年终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