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住院独生子女可享15天护理假
4月25日,记者从甘肃省民政厅了解到,根据省政府安排,省民政厅代拟了《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建议请于4月27日前通过联系电话:0931-8790386或邮箱:[email protected]两种方式反馈省民政厅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
1 独生子女父母住院护理假不超过15天
《意见》指出,要落实老年人公共服务政策。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可自愿随子女在省内迁移户口,依法依规享受迁入地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医疗卫生、为老服务、法律援助、文化体育、交通出行等基本公共服务。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办理居民身份证等证件,提供上门人像采集、送证等便利服务。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引导公民自觉履行赡养义务和照料老年人责任。
切实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和职工探望父母假制度,健全完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等政策。独生子女父母年满60周岁,在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进行护理照料,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15天的护理时间,护理期间工资福利等基本待遇不变。
2 提高失智老年人及80周岁以上高龄的服务补贴
《意见》提出,各地要全面落实针对特困、低保、低收入、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的失能半失能、失智老年人及80周岁以上高龄老年人的服务补贴制度,根据其失能程度给予补贴,并逐步提高补贴标准,为其接受居家养老服务或者入住机构养老提供支持。市县政府要建立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增长机制,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状况扩大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将城乡“三无”老年人全部纳入政府特困供养范围,并逐步提高供养标准。
各地要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扶持政策,制定居家养老基本服务清单,不断扩大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范围。积极培育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和相关机构,鼓励其立足社区,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服务,为失能老年人提供临时或短期托养照顾服务。建设单位在新建城区和居住(小)区时,要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居住(小)区养老服务设施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依法移交所在地乡镇(街道)统一调配使用。
3 加快推进老年人家庭及居住区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
通过政府补贴、产业引导、业主众筹等方式,加快推进老年人家庭及居住区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重点改造老旧居住区缘石坡道、轮椅坡道、公共出入口、走道、楼梯、电梯等设施和部位,积极安排贫困、病残、高龄、独居、空巢、失能失智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的无障碍设施改造及基本生活辅助器具配置,优先对老年人居住比例高的多层老旧住宅加装电梯。
4 每年为65周岁以上老人免费提供体检
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医养结合机构,支持二级医院转型为慢性病、老年病专科医院,鼓励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卫生机构执业。鼓励通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为老年人免费建立电子健康档案,每年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提供体检在内的健康管理服务。所有医疗机构均开设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国有医疗机构对老年人实行“一免一半五优先”(即普通门诊挂号免费,专家门诊挂号半价,优先就诊、化验、检查、交费、取药)等优待服务,对需要住院的老年人优先安排床位,鼓励民办医疗机构参照执行。
进一步加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系统建设,不断完善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政策,积极做好长期驻外和符合转诊规定的老年人异地就医服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方积极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切实保障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权益。逐步扩大老年人常用药品和医疗康复项目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将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认知知觉功能康复训练、精神病康复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保范围,并对基本型辅助器具配置给予补贴,减轻老年人的医疗康复负担。
5 逐步实现65周岁以上老人免费乘坐公交车
支持城市公共交通为老年人提供优惠和便利,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半价乘坐城市市内公共交通车,逐步实现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城市市内公共交通车,公路、铁路、民航等公共交通工具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便利服务。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文化、旅游等设施,对老年人实行免费或者半价优惠服务。车站、机场、码头、医院等应当设立老年人优待服务窗口,挂牌明示优待服务内容,常住本省行政区域的外埠老年人享受同等优待。农村老年人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义务。
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降低法律援助门槛,为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办理遗嘱公证给予免费。积极支持甘肃开放大学及市、县开放大学(电大)发挥资源优势,设立面向社区的开放老年大学,为广大老年人学习创造条件。老年教育资源要向老年人公平有序开放,减免贫困老年人进入老年大学(学校)学习的费用。引导有条件的公共图书馆开设老年阅览区域,提供大字阅读设备、触屏读报系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