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不足 男子羁押358天后被释放 获国家赔偿7万余元

01.02.2016  16:34

  中国兰州网2月1日消息 一起持枪杀人案件中,根据行凶者供述的枪支来源,青海男子李某被列为犯罪嫌疑人抓捕,在被羁押358天后因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李某被释放。事后,李某申请国家赔偿。1月29日,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这起国家赔偿案件的赔偿决定书,由会宁县人民检察院于决定书生效后30日给付赔偿请求人李某人身自由赔偿金78659.76元。

   案情

   羁押358天后男子被释放

  2012年2月5日,会宁县党岘乡党岘村原村民曹吉全(因故意杀人已被执行死刑)持枪故意杀人,致本村村民4死7伤。曹吉全到案后,供述自己杀人所持枪支系从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小桥夜市李某的手中购买所得。会宁县公安局于2012年2月16日将李某抓获。李某在侦查阶段先后做过7次供述与辩解,其中第1、2次供述否认为曹吉全提供枪支和弹药,第3、4、5次供述其曾以8000元的价格给曹吉全卖过一把仿真手枪,第6、7次供述再次否认为曹吉全提供枪支和弹药。赔偿请求人李某于2012年2月16日被会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2年3月22日被会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执行逮捕。2012年4月13日,甘肃省白银市人民检察院以甘白检刑诉字(2012)35号起诉书指控李某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向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2年11月12日,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白中刑一初字第34~1号刑事裁定书准许甘肃省白银市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李某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的起诉。2013年2月7日李某被取保候审,同日被释放。2013年7月8日,会宁县人民检察院以会检刑不诉(2013)02号不起诉决定书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李某不起诉。赔偿请求人李某被羁押共计358天。事后,李某以错误逮捕羁押为由申请国家赔偿。

   决定

   获国家赔偿78659.76元

  白银市中院赔偿委员会认为,根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赔偿请求人李某被执行逮捕后,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李某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赔偿义务机关为会宁县人民检察院。赔偿请求人请求由会宁县人民检察院、白银市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的理由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关于人身自由赔偿金如何计算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2015年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赔偿金计算标准的通知》中2014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数额为57346元,日平均工资为219.72元。李某实际被羁押时间为358天,人身自由赔偿金应为78659.76元。

  关于李某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因其本人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故该请求不予支持,关于李某主张的车船费、律师费等,因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故而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决定,维持甘肃省白银市人民检察院甘白检赔复字(2015)01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第1项、第3项;第2项中:在李某生活范围内对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由会宁县人民检察院负责执行部分;变更甘肃省白银市人民检察院甘白检赔复字(2015)01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第2项中“给付李某刑事赔偿金71445.64元”为:赔偿义务机关会宁县人民检察院于决定书生效后30日给付赔偿请求人李某人身自由赔偿金78659.76元。驳回赔偿请求人李某的其他赔偿请求。(记者 樊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