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举报有奖调动民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

23.10.2015  07:05

    大气环境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公众的生活质量,关系到一个民族的生存和发展,甚至关系到整个人类的繁衍与进步。因此,对大气污染的防治与保护是一件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事,也是造福人类的公益事业,更是不分国家、地区、民族的艰巨任务。由于大气污染防治内容复杂、涉及面广,所以单靠环境保护机关和少数部门、少数人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不仅要动员广大市民投身到大气污染防治的“战斗”中去,而且要为公众参与保护大气环境行为保驾护航。将于2016年1月1日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称新《大气污染防治法》)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

    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公众依法有序参与大气污染防治,是党和国家的明确要求,也是加快转变经济社会发展方式和全面深化改革的客观需求,包括公众对大气污染防治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是权力正确运行的重要保证。

    群策群力,保障公众知情权。为保障公众知情权和参与权,新《大气污染新法》在修订过程中以官方网站、媒体和其他公众平台多形式多方面公开大气污染防治相关信息,并通过问卷调查、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以及电话、信函、网络等方式畅通公众参与渠道,充分听取社会各界,包括专业人士和普通公众的意见并及时给予回应或反馈,群策群力、广集民智,从制定、修法开始就贯穿公众参与、民主决策等原则,增强了大气污染防治的向心力、凝聚力,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参与机制,受到了社会各界广泛赞誉。

    新《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过程中应保障公众对防治大气污染规划、行政处罚、治理目标任务考核、重点排污企业监测信息情况等重大环境保护信息的知情权。

    举报污染环境行为有奖

    举报有奖,推动公民监督权。在当前环境保护的新态势下,新《大气污染防治法》出台恰逢其时,为大气污染防治公众参与,尤其是公众监督,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进一步明确和突出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分量和作用。新《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要求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为普通民众的监督举报提供保障,解决举报无门的问题;要求相关部门接到举报信息后,及时处理并对举报内容和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反馈调查结果和处理结果等情况,公众举报情况属实的,处理结果应依法向社会公开,并对举报人员或单位给予奖励。

    由于我国低收入群体居多,为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发挥其应有的监督作用,实行有偿举报是非常有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让他们既能保护自己的环境,又能获得相应酬劳。新《大气污染防治法》通过规定公众参与的详细措施,将监督的“利剑”铸实、磨快并交于公众,建立健全了全民参与的环境保护行动体系,加强了政府与公众之间的联系合作,大大调动了普通民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

    共同呵护我们的家园

    公益诉讼,助推公众参与权。新《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公众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有效地激发了公众的主人翁意识。新《大气污染防治法》同时规定公众认为其环境权益受到侵犯的,可以通过法定途径寻求行政或司法救济;对污染环境、破坏环境、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符合法定条件的环保组织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保护公益诉讼。

    强化意识,履行法律义务。公民参与不仅仅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更是一项义不容辞的义务。须知新《大气污染防治法》不仅是“环境保护部门的法律”,更是“全社会防治大气污染的行动准则”。新《大气污染防治法》为加强公众环保意识、提高公众环境觉悟和参与能力,在第五十七条中对民众主动减少大气污染的义务和行为进行了引导和鼓励,如提倡环保驾驶,提倡在不影响交通的情况下停车三分钟以上熄灭发动机,以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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