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当村官政府代偿助学贷款

04.02.2015  02:42

    2月2日,记者从省教育厅了解到,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全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进一步做好大学生村官工作,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联合出台《甘肃省大学生村官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管理办法》(甘财教[2014]227号,以下简称办法)符合条件的大学生村官可由政府代偿助学贷款。

    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是一项抓基层、打基础、利长远的工作。该《办法》明确指出经甘肃省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选聘为大学生村官的,在我省乡镇行政村工作满3年以上(甘南州为2年以上)且连续考核称职的,可对其在高校学习期间申请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进行代偿资助。代偿资助大学生村官对象为自2010年起经省委组织部选聘并于当年入职的大学生村官和2008年、2009年经省委组织部选聘至今仍在岗工作的大学生村官。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金额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大学生村官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元的,将按实际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高于6000元的,按6000元实行代偿。

    符合享受条件的大学生村官可在服务期满后,填写《甘肃省大学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获得校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的,交由毕业学校资助管理部门确认贷款本息;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交由其申请贷款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确认贷款本息;并由所服务的县级党委组织部负责提供其连续三年考核称职的组织鉴定材料。将申请表、组织鉴定、毕业证、身份证和被选聘大学生村官文件等材料于8月底前交所服务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如果大学生村官本人已经还清完成还贷的,可直接将代偿本息支付给大学生村官本人。

    据悉,大学生村官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由省级和受益人所在服务地县级财政按照6比4的比例来分担,即省级财政分担60%,县级财政分担40%。省财政厅将设立大学生村官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专项资金,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为严格资金发放,《办法》规定对于弄虚作假、套取代偿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除收回其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外,并追究相关责任。

    记者陈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