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策并举消除电梯安全隐患

20.01.2016  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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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近年来,国内各地电梯安全事故频发,造成了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甚至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就此,参加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的兰州团郎巧莉等代表,提出了关于目前电梯行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和建议。

    电梯安全隐患不容忽视

    建议指出,目前,部分建筑开发商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往往住房设计时指定电梯品牌,而同一品牌电梯又更偏好选用低价位电梯,而不考虑电梯的长期适用性。此外,多数开发商为节约成本,往往少设置电梯,导致电梯运力不足、使用过于频繁,给电梯安全埋下隐患。

    与此同时,由于住宅电梯制造、安装市场竞争激烈,有些电梯生产厂家为了降低成本,生产电梯时在材料上偷工减料,能省则省,导致电梯出厂质量性能滞后,故障发生率高。但以其低廉的价格受到众多建筑开发商的青睐。新生电梯“先天不足”,老旧电梯“故障频发”。有相当一部分电梯出现在上世纪九十年代,甚至更早。现已逼近15年使用大关,一方面无相应的电梯报废标准,另一方面老旧电梯高龄服役,导致故障频发。

    建议指出,目前我市电梯维护保养行业存在乱象。部份电梯维保公司采取价格打压的手段来排挤同行,甚至“以恶性竞争手段来抢夺市场,用最低维保成本来维持业务”。同时,电梯维护保养行业还存在专业人才流失、维保从业人员经验不足等问题。

    此外,在电梯使用方面的违规和野蛮行为,也在客观上加快了电梯老化,增大了维修资金,经常造成电梯故障、困人、滑层、损坏零部件等后果。部分电梯使用者相对缺乏电梯安全使用常识,野蛮操作、违规使用(比如乱扒轿门、轿中玩火、私占轿厢、掉落沙石等)情况屡见不鲜,直接导致电脑板锁死、轿门损坏、钢绳磨损等问题。据了解,去年以来我市处理的7起涉及电梯的投诉举报,其中有3起发生在新交房小区,系因装修工人使用不当而导致电梯故障频发。此外,在电梯安全监管工作方面,存在监管体制亟待改革,监管力量不足、专项经费无保障等问题。

    建议出台《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郎巧莉等代表建议,以政府名义出台《电梯安全管理办法》。进一步明晰安全责任链条。对电梯运营中的所有方、使用方、物业管理方、技术服务方(主要是维修、保养)的责、权、利作出细化规定,尤其是确立电梯管理的责任主体(若已聘请物业管理企业,受聘企业就是责任主体;若未聘请物业管理企业,产权人即为责任主体),以杜绝各方主体在电梯相关工作中心怀侥幸、推卸责任。此外,从电梯维保人员数量(按人机比例进行规定)、从业年限、工资待遇(与职称挂钩)等方面细化对维保公司的要求,以此稳定队伍、提高素质、控制价格、维护市场,逐步促使电梯维保企业真正建立诚信经营、规范作业的运行体系。

    同时,建立电梯运行、维修费用从维修基金中强制消费的制度,按住户实际使用的电梯数量、居住楼层制定出维修金统筹比例,将电梯必需的成本支出列入业主依法履尽义务的规定,为电梯的运行和维护保养提供资金保障。强制性规定物业公司必须定期向小区业主公示电梯维保合同、故障处理、设备检验、维保情况等信息,让小区业主拥有知情权、决定权,激发他们主动参与到电梯的各项管理事务中,让电梯管理的公开透明机制赢得业主的信任、理解和支持。

    开辟电梯维保新渠道

    建议提出,通过营造舆论氛围,提高全民安全意识。通过政府通报、媒体曝光、公布黑名单等方式以儆效尤;落实电梯安全奖罚机制,配套激励政策,树立行业标杆,以点带面促进电梯行业规范发展;制作电梯宣传标准资料,比如影像光盘、漫画图片等,借助公益广告(电视幕墙、广告专栏、厅门液晶幕、LED等)使电梯安全常识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这项工作,可先在政府机关、医院、学校、商场、大型住宅小区等率先开展示范,实现以点带面。

    同时,充分挖掘街道、社区安全协管员的监管潜力。划拨电梯安全专项工作经费,全面落实激励机制,让街道、社区安全协管员乐于主动参与到电梯安全宣传、隐患排查、信息报告等各项工作中,真正履尽协管职责,壮大监管力量。

    建议提出,推行电梯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建立以“使用权者”为参保主体,特种设备生产企业、检验机构和维保单位参与,社会广泛认同和接受的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制,发挥保险特有的风险防范和社会救助的杠杆作用,提高救助赔付能力。同时,探索建立电梯专家评估委员会体制,对住宅小区换件大修动用维修资金1.5万元以上,或由电梯使用单位直接报请评估价值超过1.5万的修理工程进行评估,必要时进行现场查验,由此开辟对电梯维保监管的新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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