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谎举债欠下600多万被告上庭自称没有诈骗

24.03.2015  05:07

    兰州晚报讯(记者许沛洁)3月23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诈骗、合同诈骗案,被告人周某是兰州市七里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八中队队员。在庭审中,周某否认自己有意行骗,他表示自己完全有能力偿还借款,周某认为:“作为私人朋友,他们把钱借给我,是出于对我个人的信任与了解,而不是对合同的信任。

    编造理由四处借款金额超过430万

    据指控,2012年2月至2013年9月期间,周某以在定西经营的酒店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并承诺支付高额利息,骗取同事白某信任后,分两次向其借款80万元,并出具借条。后周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偿还22万余元,剩余赃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2012年1月,周某以做酒类生意、处理车祸需要资金周转为由,许诺高额利息,骗取周某某信任,向周某某借款12.94万元,偿还1.5万元。

    2013年5月至7月之间,周某以经营服装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骗取天龙公司借款共计106万元,偿还90万元,剩余款项拒绝偿还。

    2013年6月至11月期间,周某先后以孩子生病,开车出事故为由,并以伪造的七里河区西站西路325号4单元501室房屋产权证,以及一辆大众迈腾轿车做抵押,向马某出具借条借款36万余元,后周某还款10.91万元,剩余钱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

    诸如以上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指控共16起,周某均以虚构经营酒店等名义,承诺支付高额利息,在出具借条后,以假房产证抵押等形式,骗取被害人432.267万元。

    虚构公司签订合同骗了195万

    2012年4月,周某以借款周转为由,骗取张某信任,以一间根本不存在的鹏翔公司名义,与其签订借款合同,并伪造产权证做抵押,借款149.4万元,偿还119.8万元,所得赃款均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2013年8月,周某以周转为由,并承诺高额利息,骗取张某信任后,以鹏翔公司名义与张某先后两次签订借款合同,向其借款现金2万元,信用卡6张,透支14.8万元,后通过张某,又从他人处借款55.2万元,信用卡26张,透支54万余元,周某后陆续归还借款44.56万元,剩余80余万元周某拒绝偿还,并关机藏匿。

    检方指控周某截至2013年11月共实施合同诈骗8起,周某伪造公司印章,利用虚构的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借款合同,并承诺给予高额利息,共骗取被害人195.77万元。

    司法机关认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应以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回放

    “我有能力偿还借款

    周某,生于1987年,刚从事工作那年,周某玩赌博机输了120万,家人拼凑还款80余万元,剩余部分自己抵押了房产证还款。自2012年开始,周某的银行卡上有大额金额频繁往来,但他并非生意人,在案发前,周某是兰州市七里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八中队队员。

    周某称自己搞民间借贷,简单来说,就是先以自己的名义借钱,然后再将钱款出借给他人,从而赚取中间的差额利息。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自己涉嫌犯罪的罪名与事实,周某说:“我没有想要诈骗任何人的钱财,也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每一笔借款我都写了借条。2014年2月25日,我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在此之前,我一直积极还款,最后一次偿还的时间是2014年1月9日。

    在与法官逐一核对借款数额、还款数目时,周某称大部分指控数额与事实不符,例如第一起指控中,向同事白某借款80万元,偿还了63.1万元,但起诉书中只认定了偿还22万元,因为与白某是同事,剩余40多万元自己直接给了对方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