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一些“秋菊”就会少一些就业歧视
原标题: 多一些“秋菊”就会少一些就业歧视
安徽宣城籍女大学生江亚萍想应聘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电话咨询中心话务员,却因非南京户籍被拒。经过15个月马拉松维权之战,江亚萍近日拿到了11000元赔偿款,这也为全国首例户籍就业歧视案画上了一个句号。
对于江亚萍来说,她矢志不渝地打官司,很有点“不蒸馒头争口气”的意思,并不是为了获得多少赔偿,而主要是为了“讨个说法”,为了证明南京市人社局的规定是错的、违法的;而对于社会来说,江亚萍的维权之举颇有“公益诉讼”的价值,她的胜诉不仅激励着后来者,而且为今后类似的诉讼提供了判例。更重要的是,这起诉讼给“积非成是”的户籍歧视敲响了警钟,尤其是党政机关,更应该带头促进公平就业,破除形形色色的就业歧视。相比这些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江亚萍获得多少赔偿并不重要。在某种意义上,赢得这场官司的并不是江亚萍一个人,而是整个社会。
江亚萍当初向南京市人社局咨询自己能否应聘话务员,得到了对方否定的答复。换成一般人,事情也就到此为止——不能报就不能报吧,再找别的工作,就业歧视无处不在以至于人们习以为常,奈之若何?可江亚萍果然不是“一般人”,她就像电影《秋菊打官司》里的秋菊一样,认死理、一根筋、不依不饶、不讨个说法誓不罢休。其实细想一下,这种“认死理”是多么可贵的品质,究其实质,就是内心充满了对法律的信仰、对遵章守法的执著——国家法律和政策明明禁止户籍歧视,为什么堂堂政府机关敢于公然违反?政府机关不守法,又怎么要求社会单位和普通民众守法?正是这份信仰和执著,让江亚萍走上了漫漫维权路,与其说她维护的是自身权益,不如说维护的是国家政策的权威和法律的尊严。
为什么有些国家政策在执行过程中走了样?为什么许多法律规定在现实中沦为一纸空文?原因固然有很多,但社会上敢于较真儿、认死理的“秋菊”太少,无疑是重要原因之一。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应该向江亚萍表达敬意,向她学习。多一些像江亚萍这样的“秋菊”,社会上就会多一些公平公正,少一些违法行为和就业歧视。
我国《就业促进法》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国务院2013年、2014年下发的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中,都明确强调“不得将户籍作为招聘的限制性条件”。但揆诸现实,且不说社会单位招聘,即使一些党政机关设置的招聘条件,又有多少户籍歧视夹杂其中。从这个角度看,“全国首例户籍就业歧视案”虽然画上一个句号,但破除就业歧视仍在路上。以此案为契机,各地各级党政机关应严格按照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对自身招聘中可能存在的就业歧视进行全面清理,为促进公平就业带一个好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