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审查,以良法促善治

11.02.2018  18:23
(对所有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确保所有“红头文件”合乎法治精神,本质上是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的体现)
  
  近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针对社会普遍关心的“超生职工辞退条款”问题,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如章表示,将抓紧时间通过修改相关法规保证国家政策在广东落地。
  2017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向广东等五省人大发函,建议对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有关企业对其超生职工给予开除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规定适时进行修改,理由是这些相关条例已经与变化的情况不适应,需要进行调整。
  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备案审查纠正地方立法存在问题的又一典型事例。十二届全国人大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共收到公民、组织提出的各类审查建议1527件,对审查中发现存在与法律相抵触或者不适当问题的,积极稳妥作出了处理。
  “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这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作出的重大部署。
  近年来,随着设区的市拥有了地方立法权,地方立法越来越多,立法质量问题也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一位从事审判工作30多年的法官曾感慨,有时案子依法判决了,但社会公众却感到和心中的公平正义有距离,掩卷深思,判决是依法作出的,问题恐怕还是出在立法环节。从立法的源头保障公平正义,是法治国家建设的基础工程。
  党的十九大报告在过去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要求的基础上,提出“依法立法”,就是针对当前立法工作特别是地方立法、政府立法工作中存在的违反上位法和立法法的情况,保障法律体系协调统一、保障法治权威和尊严作出的新要求。
  日前,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决定》,要求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这从制度上强化了“依法立法”的新要求。
  良法是善治的前提。对所有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确保所有“红头文件”合乎法治精神,本质上是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的体现。党的十九大提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从备案审查到合宪性审查,确保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符合宪法、符合上位法、符合立法法,必将有力推动宪法实施和监督,必将保障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