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公车私用不该“下不为例”

10.06.2015  11:46

今天(6月8日)上午,西部网报道了榆林市司法系统的“公车私用”现象后,引发各方关注。记者刚刚从榆林市纪委了解到,纪委已经责令榆林市司法局就司法系统公车私用问题进行限期整改,并严格执行有关规定。(6月9日人民网)

对于市民举报“榆林市司法局制式警车频繁出入城区肤施路一小区,晚上也停在小区”的问题,先前榆林市司法局称,“用公车接送领导干部上下班,不存在任何问题”。后又进行调查,认为确实存在个别公车私用行为,并“召开党组会议,要求全市司法系统深刻反省,立即纠正”。这种自相矛盾的回应实在是自打嘴巴。

姑且不说公车接送领导是不是“不存在任何问题”,也不说先前对举报的仓促回应显得太过草率,有忽悠公众之嫌。单说榆林市司法局和纪委对这件事情的处理,就有一种如鲠在喉的感觉。

说起来,中央颁布禁止公车私用的规定已有些时日了,作为领导干部按理说早已熟知。既然私用公车已成事实,就是“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的行为,理当属于顶风违纪,应该从严从重处理。涉事的司法局没有自我刮骨疗伤的勇气,仅仅作出要求,对当事人的处理只字不提也就罢了,因为涉事的是领导,研究处理意见的也是领导,事情不太好办。然而,作为主责执纪的纪委,也环顾左右而言他,只是责令单位内部限期整改,忽视对违纪人员的问责,并强调“如有类似事情再次发生,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就让人大惑不解了。

事实上,以观后效的用心体现的是一种人文关怀,而制度规定更多体现的是刚性。就是要以人为本,也不能失去原则和基础。不容置疑,用人文代替原则,处理违规违纪的问题搞下不为例,对严格执行制度和规定并无补益。试想,如果是考虑到领导在私用公车就拿单位整改来了事,那一般干部私用公车怎么办?也不问责只是整改?照此推论,把每一次的违规违纪都作为一个起点,岂不永远都会是下不为例了?制度和规定在如此逻辑中自然成了稻草人,何来震慑力?再多的规定又有何用?放纵违纪势必目无法纪。

这显然存在执纪不严亦或是选择性执纪的问题。这不仅不利于从严治党,正风肃纪,更是纪委监督责任缺失的表现。在中央反复强调落实“两个责任”的语境下,对查实的违纪问题这样处理多少有些不太得体。对于从严执纪而言,主责机构就要以纪律为准绳,坚持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少些顾虑多些责任和担当,严格打表,铁面执纪,认真处理每一起违规违纪的人和事。只有这样,制度才能真正得以落实和有效,也才能体现出制度和规定的权威,震慑后来人。不问责惩戒顶风违纪者,“有类似事情再次发生”才“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不仅纪律显得苍白无力,“坚决杜绝公车私用现象再次发生”也很可能只是一句口号而已。

文/钟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