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免税未必有利于企业发展
免税可以减轻税负、有利于企业发展,这一在通常情况看似毫无争议的结论,放到增值税这个特定的税种上,却因割裂了增值税抵扣链条,往往会对企业经营和产业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与其他税种不同,增值税有关法律法规专门明确允许纳税人放弃免税待遇。为什么对纳税人放弃免税还要作专门规定呢?
安永会计师事务所间接税合伙人梁因乐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是因为增值税免税在某些情况下,不但起不到降低税负的作用,对纳税人反而是不利的。按照增值税的一般计税方式,应纳税额为销项税额抵减进项税额后的余额。进项税额是企业购进货物或服务时支付给销售方的税额,销项税额是企业销售货物或服务时向购买方收取的税额。收取的销项税额扣掉支付的进项税额后,多出的部分,才是企业应该交给税务机关的税额。由此可见,企业虽然作为增值税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缴纳了增值税,但其缴纳的增值税并不是由自己承担,而是通过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层层传递,最终传递给消费者来承担,因为消费者不再将货物或服务转手,不能向下一环节收取销项税额,其支付给零售企业的增值税,就是整个链条各个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之和。
假定三个企业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别从事某货物的生产、批发、零售,该货物适用17%的增值税。其各自的情况如下:
生产企业的进项税额假定是0,销售价格为100元(不含增值税,下同),生产企业将货物销售给批发企业时,除收取价款外还向批发企业收取增值税17元(=100×17%),形成其销项税额。用销项税额抵减进项税额,计算出应缴纳增值税17元(=17-0)。
批发企业支付给生产企业的17元增值税为其进项税额。假定销售价格为150元,批发企业将货物销售给零售企业时,除收取价款外还向零售企业收取增值税25.5元(=150×17%),形成其销项税额。用销项税额抵减进项税额,计算出应缴纳增值税8.5元(=25.5-17)。
零售企业支付给批发企业的25.5元为其进项税额。假定销售价格为300元,零售企业向消费者销售货物时,消费者需要支付货物的价款和相应的增值税,共351元(=300+300×17%)。零售企业从消费者收取的51元(=300×17%)为其销项税额,用销项税额抵减进项税额,计算出应纳增值税额为25.5元(=51-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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