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墓陪葬品归谁”是堂公开的法制课

09.07.2014  14:28

   作者:斯涵涵

  盗墓贼被抓后,缴获的32件陪葬品,经鉴定为清代文物。墓主后代郑氏兄弟认为,被盗墓为其曾祖父墓葬,陪葬品应该归他们家人所有,遂要求公安局和文物局返还扣押的32件随葬品,在协商未果后,郑氏兄弟将公安局和文物局告上法院。7月7日,记者从平顶山中院了解到,该案目前已审结,法院最终做出32件文物归国家所有的裁决。(7月8日大河报)

  《文物保护法》明确了国家文物保护的归属、方法和依据,有利于传承传统文化、促进文物研究,强化法律保护。法院据此判决,墓主后代郑氏兄弟不服,而在笔者看来,在这关于出土陪葬品的诉讼与争议过程中,是一堂绝好的法制公开课。

  郑氏兄弟不断上诉,反映了公民权益意识的觉醒,也反映了法治社会的进步。我国法律规定,公民私有财产受到法律保护,在捍卫祖辈陪葬品的归属权时,不仅争夺的是其“经济价值”,更表明普通民众不再唯唯诺诺,而是据理力争,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乃是此案的另一重价值所在。

  此案也从另一个方面说明法律条文亟待严谨及细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的确无可厚非,然而,对于有名有姓、有家族四代直系后人传承的出土陪葬品是否属于此例?“遗存”的确切概念是什么?没有丝毫补偿,直接判归国家所有是否过于武断?社会在发展,时代在进步,而我们相应的法律研究、法律体系还处于相对滞后或缺失的地步,倘若此类案例被不断复制和沿用,将引发巨大的质疑和民怨,毋庸讳言,将不利于文物保护,也有悖于保护人民利益的社会主义法律主旨。

  此案判决也凸显司法水平亟待提高。针对此案,主审法官表示:地下文物属于国家,这是法律明文规定的,目前的司法解释中没有例外。“打个比方,那么多名人墓葬,难道其后人能去要这些文物,皇亲贵族的后代能去要博物馆的文物吗?”但是,此案与那些改朝换代或堙没百代的名人墓葬有着显著的不同。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不能生搬硬套,要以理服人,不仅要熟记法律制度还要深谙法律的基本精神,即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是保护人民利益的这一基本原则。

  现代法律正以各种方式影响着每个人的日常生活与整个社会,而法院判案的依据是否恰当和明晰、司法人员的法律水平是否合乎法律要求和时代要求,是否得到民众的基本认同,都检验着法治文明的成色。我们应该认识到,在文物保护和公民私产、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不是绝然对立的关系,而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如何在几方之间寻找到最佳平衡点,如何建立和完善文物保护体系与国家文物的征用补偿体系,如何更好地弘扬法律精神,“出土陪葬品归谁”一案目前法院已“一锤定音”,但类似此案的思考才刚刚开始。(斯涵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