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长期门诊就医管理实施意见》正式印发

21.04.2015  10:30

  原标题:《兰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长期门诊就医管理实施意见》正式印发

  兰州特殊疾病长期门诊病种增加至25种

   中国甘肃网4月21日讯  据兰州日报报道 (首席记者 李晓霞) 特殊疾病长期门诊病种增加、待遇支付年限适当延长,部分病种支付限额有所提高……这些利好政策都是4月1日起正式执行的《兰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长期门诊就医管理实施意见》中予以明确的。4月20日,记者从兰州市医保局获悉,《实施意见》颇具诸多亮点,将进一步保障参保人员的根本权益,减轻特殊疾病患者的经济负担,保证医保基金的合理安全运行。

  据兰州市医保局局长郭兵红介绍,《实施意见》的亮点主要体现在病种增加到25种;部分病种待遇支付年限作了适当延长,如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慢性肾衰竭透析治疗、糖尿病伴慢性并发症、血友病等病种待遇支付年限为10年;职工和居民部分病种支付限额也有所提高,如血友病职工支付限额为4万元/年、居民为3万元/年;对每个纳入病种的申报资料、门诊治疗指征、门诊诊疗范围作了更加细致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申办流程,部分特殊病种做到即时审批;加强对有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的监督和核查。

  申报人群:符合条件的参保职工或居民

  凡参加兰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含职工、居民),因特殊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可按相关规定申请办理特殊疾病长期门诊(原称特殊疾病门诊或长期门诊)。

  申办流程:相关资料每月10日前报送

  初次申办或待遇期满续办者,须提供兰州市医保经办机构认定的定点医院半年内的体检资料(附门诊病历)或住院病历。异地安置人员提供安置地(或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的体检资料或住院病历。

  凡符合特殊疾病长期门诊病种的参保人员,需办理特殊疾病长期门诊治疗者,在兰州市人社局网站下载打印或到各县(区)医保经办机构服务大厅窗口现场领取申请表并按说明填写完整,加盖所在单位或社区(限居民)及选定门诊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公章,并附本人医保卡复印件和病情证明资料,于每月10日前报送至县(区)医保经办机构服务大厅窗口。县(区)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初审,市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资料报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由业务科室依据申报人社会保障卡号将审批信息录入社会保障系统,审批结果反馈至县(区)医保经办机构,由县(区)医保经办机构打印审批单,并通知参保人员。另外,申办恶性肿瘤放疗、慢性肾衰竭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苯丙酮尿症、聚乙二醇干扰素(派罗欣或佩乐能)等特殊疾病长期门诊病种时,如无特殊情况,县(区)及市医保经办机构应即时审批。

  就医:持“三证”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和购药

  特殊疾病长期门诊参保人员就医时,须持《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长期门诊治疗审批单》、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和购药。如需到药店购药者,须由已选定医疗机构的医师开具处方,并加盖该医疗机构医保办公章和外购专用章,方可前往市医保经办机构认定的长期门诊定点药店刷卡购药。无医保办公章和外购章的,产生的费用不予报销。

  患者因病住院期间不能申办特殊疾病门诊,已审批的暂停享受特殊疾病长期门诊有关待遇,出院后在待遇支付期内可继续特殊疾病长期门诊诊治。因公出差、探亲等特殊原因外出的参保人员,填写相关申请表并由市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可开具最长不超过180天的药量;苯丙酮尿症患儿家长凭治疗处方购买替代食品,原则上每次购买一个月的治疗量,路途较远的患儿,可酌情购买2至3月治疗量。参保职工异地安置人员应在居住地由本人所选择的三至五家定点医疗机构内选择一家医疗机构作为特殊疾病长期门诊治疗的定点医院,并按参保地特殊疾病门诊相关规定就医。本行政区域内的参保人员不允许到兰州市行政区域以外购药,否则发生的费用个人自理。

  另外,已审批为特殊疾病长期门诊的参保人员,有治疗后所患疾病好转、康复,待遇期满未续办的;审批后超过3个月未进行特殊疾病诊治的,或出现中断治疗达到3个月以上的;未按医保相关规定按时缴纳参保费用的;违反医疗保险管理相关规定并受到市、县(区)医保局处罚的四种情况之一的,终止其享受特殊疾病长期门诊相关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