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基本住房保障制度拟尝试“地房分离”
9月24日至26日,《北京市城镇基本住房保障条例(草案修改稿)》(下称“条例草案”)提请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二次审议。与一审稿最大差异在于,保障房从过去的“配售型”改为“合作型”。由此引出了政府到底要不要为保障居民基本居住权利无偿提供土地使用权的讨论。
之所以将“配售型”改为“合作型”,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郭普金解释说:“一个"售"字,就跟商品分不开了。保障房一定要跟商品房划清界限。”
正如该条例草案的第一条指出的那样,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为保障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住房权利,完善其城镇基本住房保障制度,实现住有所居目标。也就是说,保障房的功能被明确为基本居住,而非投资获益。
所谓“合作型保障房”,是指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和政府合作建设,由家庭承担房屋建设费用,由政府提供建设用地,限定住房面积,并实行封闭运行管理,家庭退出时由政府组织回购的住房。
审议时,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委员荣华等对合作型保障房的属性提出质疑,认为后续操作和管理难度非常大,担心会像其他保障性住房一样被使用者想方设法用来投资获益。王琪委员表示,合作型保障房就是用二三十万存款作抵押无偿租用,这种保障形式不仅会分散有限的财力、人力,而且会大大降低租赁型保障房的吸引力。建议仅保留租赁型保障房一种形式,取消合作型保障房的形式。
“从政府层面来讲,单一方式肯定是简单易行的,但是从满足住房需求来讲,也许多一种选择更好。而且,政府也有这个能力。”李小娟委员持反对意见。她说,城镇基本住房保障制度的设计充分考虑了北京市的实际情况,北京还有70多万家庭在轮候等着租或买政府保障房。居者有其屋是基本的公民权利,政府有责任无偿提供土地。而且,条例中的“屋”不是指房屋产权,而是房屋居住权,这也是这个法的立足点。
“其实房子的建设成本每平方米不足5000元,所以贵的不是房价,而是地价。”卫爱民代表说,北京市政府先后建设了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自住型商品房等,严格来讲,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保障房,而是带有保障性质的商品房。目前全国还没有基本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居住权利,政府到底要不要无偿提供土地使用权,是这项制度的核心问题。北京的这次创设性立法,必须建立在“地房分离”的基础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