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基层税务机关税收执法的重要性

30.12.2015  10:01

  随着依法治税理念的确立,税收法制化程度不断提高,纳税人的维权意识和法律意识显著增强,客观上对税务机关的执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基层税务机关在日常执法工作中受税务人员执法素质参差不齐、使用法律条文不准确、执法行为不规范等因素的影响,执法中通常存在着“三重三轻”问题,应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

  重实体,轻程序。长期以来,基层税务机关的少数税务人员对税收行政执法的认识存在着偏差,在依法征税过程中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尤其是在税款征收过程中,对有的纳税人客观存在的欠税的事实虽已认定清楚,但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往往抱着急躁的心理急于把税款收上来,却忽视了执法程序的规范运作,突出表现在执法程序不到位。在具体操作上违反法定程序,法定程序缺少或颠倒,结果就不可避免地带来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图省事,该适用一般程序的却适用简单程序;凭想当然该告知的不告知或告知的内容不完整,告知的手续不完备。

  按照有关税收法规和操作规程,对已办理税务登记且达到征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必须先深入业户通过典型调查收集相关涉税经营信息,然后下达责令限期申报通知书,由纳税人先进行自我申报,然后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税额核定的顺序,结合纳税人信息采集调查表和申报表的数据,科学合理地核定营业额,再下达定额核定通知书,录入微机,在限期内督促纳税人申报缴税,如果不按征管程序依法进行操作,缺少任何一个环节或定税步骤颠倒,都会带来该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给纳税人带来税收上的不公平,损害税务机关的执法形象。

  重口头承诺,轻书面证据。法律是讲究证据的,税法也不例外。当前,基层税务机关的部分执法人员往往嫌麻烦,喜欢动口不动笔,能口头说的就懒于使用书面文书,过分依赖口头催缴催报,重嘴上说,轻笔下写,缺乏有效的书面证据和现场笔录。一是证据提取不充分,不注意收集证明执法程序合法的直接证据或间接证据。忽视取得执法证据的这个重要环节,在涉税案件处理时没有取得足够说服力的证据(包括人证、物证和书面证据)而难以对纳税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定性,使税务机关处于左右为难的尴尬境地。二是对证据采集缺乏判别力,证据应采集到何种程度才具有实质的证明力,在税务执法人员的心目中没有一个统一的尺度。三是即使在收集书面证据时,由于证据不规范,也不足以成为法律规定的有效证据,比如向纳税人下达各种涉税文书时,必须同时附有送达回证,由纳税人或成年家属签章,拒不签字的,必须由见证人和送达人同时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盖章,并留置送达处视为送达,否则,虽然制作了书面证据并现场送达,但由于文书缺项漏项,不规范,也不能成为合法有效的证据。特别是复印的涉税文书,未及时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行政相对人签字或盖章,都不能成为合法有效的书面证据。因为所有这些在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书、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将直接影响到以后可能发生的税务诉讼案件的证据提供及提供的支持度之大小。

  重处罚,轻教育。当前,基层税务机关对于拖欠税款不缴的“欠税户”不是首先进行税法的宣传教育,不对纳税人采取入情入理的说服、规劝和开导,而是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一罚了之,导致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产生消极对抗的抵触心理,对税法认识上的误区和阴影也将挥之不去,长此以往,对培养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提升全社会公民的税法遵从度,将有百害而无一利。

  综上所述,要彻底解决目前基层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三重三轻”问题,首要的是税务人员必须带头学法、遵法、守法、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苦练内功,提高素质,不断提升自身执法水平和规避执法风险的能力,严格执法程序,严密执法环节,有效地减少税务行政执法风险,避免因执法不到位造成玩忽职守或者无意间越权执法形成滥用职权的后果,切实维护税法的尊严和税务机关的形象。其次要严格日常考核,建立健全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从制度上、措施上保障执法行为的合法、合理、科学、公正,实现依法行政、依法治税的目标。基层税务机关的执法人员要树立居安思危、警钟长鸣的忧患意识,做到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同时考核的标准要量化、细化到每个岗位的税务人员,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在深入推行税收执法过错责任制的过程中,强化税收执法信息预警,提高执法人员的责任意识、风险意识,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手续完备、权责统一,逐步养成执法讲依据、工作重程序、办事论责任的习惯,保证各项税收法规按程序要求落到实处,在全社会形成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良好风气。

 

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税局 王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