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培育发展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通知

07.01.2015  23:59

甘工信发〔2015〕7号

各市、州工信委、财政局、统计局、科技局、发展改革委、人社局、金融办、环保局、安监局、人民银行、银监分局、国税局、地税局、国家统计局各市州调查总队: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精神,支持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以下简称“规下转规上”),进一步挖掘“规下转规上”的潜力,通过积极培育扶持一批、改造提升一批、引导促进一批,力争到“十三五”末,全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规模和效益在现有基础上翻一番,现通知如下:

一、大力鼓励创办小微型工业企业。全省各类开发区、高新区和工业园区要设立创建一批小微企业创业孵化功能区。各类中小企业专项资金要重点扶持中小微型企业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各市、县(市、区)政府以及园区管委会应给予相应比例的配套支持。对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科技型小微企业实行绩效目标管理,每孵化毕业一家小微企业,当地政府可给予一定的奖励;对年孵化毕业率达到30%以上的,可视企业在孵化期间和毕业后三年内的税收贡献,由当地政府给予相应奖励。

二、建立“规下转规上”后备工业企业信息库。每年选择一批成长性好、发展快、科技含量高、创新能力强,主营业务收入在500—2000万元规模以下的工业小微型企业作为后备企业进行重点培育,建立本地区“规下转规上”后备企业信息台账。各市州于每年第一个季度推荐上报重点培育后备企业名单及相关信息,由省工信委会同省统计局进行确认,后备企业库每年调整一次。

三、认真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中小微型企业发展环境的意见》(甘政发〔2014〕111号),在对小微企业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的同时,对首次上规模的小微企业以上一年度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实缴税款为基数,3年内对实缴税款地方财政新增部分给予30%以上的奖励;对纳税确有困难的,按规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后,可给予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企业由规下转规上后,应保持企业原有生产经营、安全、环保、质监等政策不变,入库企业向统计部门报送的数据不作为调整企业征税标准、安全标准化评价、环境评价等的依据。严禁各级行政部门、中介机构等巧立名目,强制要求新入规企业提高安全、节能、环评、消防、卫生等方面的收费标准,并强制指定中介机构进行有偿服务。对以上行为,企业有权拒绝并向甘肃省企业投诉中心进行举报(投诉电话:0931—4609300),对落实查证的涉企乱收费行为,将对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严肃查处。

五、加大对“规下转规上”企业技术改造创新的支持。省级工业发展“六大行动计划”专项、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省级中小企业科技创新专项、省级工业技术改造专项等要重点支持“规下转规上”企业的技术改造创新,对符合上述政策的“规下转规上”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在资金安排上适度给予倾斜。各市(州)、县(区)也应安排相应配套资金,支持的原则、方式、标准等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六、强化对“规下转规上”企业的融资支持。对列为培育对象的“规下转规上”企业开展信用评级服务,指导企业增强信用意识。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对重点培育的创新型、创业型、劳动密集型和“专精特新”等小微企业优先提供信贷资金支持。组织开展银企合作对接活动,促进银行与列入培养对象的“规下转规上”企业的充分沟通,提高项目资金的可获得性。加强对企业的金融辅导,进一步增强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的意识和能力,组织推动企业分步实现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和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等不同层级市场间挂牌、交易、融资,鼓励和支持企业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实现融资。

七、推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加大对“规下转规上”企业的服务力度。充分发挥我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功能,积极主动地对市(州)和相关企业给予指导和帮助,按照“政府扶持中介,中介服务企业”的思路,各类专项资金对为小微企业提供信息服务、投融资服务、创业服务、人才与培训服务、技术创新与质量服务、管理咨询服务、市场开拓服务、法律服务等八个方面服务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进行适当补助奖励。

八、鼓励企业兼并重组。推动优势小微企业强强联合、同行业兼并重组,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鼓励小微企业通过联合重组开展投资合作,在置换一般性生产能力的基础上,实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鼓励小微企业与大中型企业或战略投资者开展战略重组、生产经营合作,依托大中型企业或战略投资者的资本、技术、人才和品牌等优势,提升发展水平和自身规模。

九、加大对已入规企业的跟踪监测。切实落实好属地监管责任,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积极会同当地统计部门对已入规企业实施生产统计季度监测,及时掌握新上规模企业的数量及工业总产值、主营业务收入等重要指标,防止已入规企业因主观因素退出,对当年由规模以上转为规模以下的企业取消其享受各类扶持政策;对因市场环境影响、盈利能力下降、效益下滑等客观因素退出的企业,加强协调解决企业运行中的困难和问题,帮助其提高经营效益。

十、切实落实好属地监管责任,加大工作考核力度。每年将“规下转规上”目标任务分解下达到各市(州),定期在省内主要媒体上公示各市(州)“规下转规上”工作进展情况。将“规下转规上”工作纳入省政府对市州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对“规下转规上”工作成绩突出的市(州),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给予奖励支持,对没有完成“规下转规上”目标任务的市州,在财政转移支付总量中进行扣减。各市州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规下转规上”支持办法。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统计局                              甘肃省科技厅

甘肃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

 

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国家统计局甘肃调查总队

                                                     

2015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