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规范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绩效管理

03.10.2015  15:21

  日前,省财政厅会同我省建设部门制定印发《甘肃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实施细则》,对用于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公共租赁住房和城市棚户区改造以及相关配套基础设施的资金和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开展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的出台对提高我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更好实现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奠定了坚实基础。

  《实施细则》明确规定,绩效评价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预算年度内市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项目管理、项目效益情况进行评价。一是综合评价市县财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中央和省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的及时性、基础数据的准确性、拨付资金的及时性、资金管理的合法合规性;二是对工程质量、规划计划的制定、规划计划和政策公开、开工和基本建成情况公开、保障对象公开的及时性和完整性进行评价;三是对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带动经济社会发展、保障性安居工程分配入住情况总体评价。

  为确保绩效评价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实施细则》建立应用机制,增强评价效应。一是建立评价结果上报制度,市县财政、建设部门及时按要求将评价结果上报省财政厅、省建设厅;二是建立反馈制度,省财政厅会同省建设厅以适当形式向各市县反馈绩效评价结果;三是建立公开制度,市县财政、建设部门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开本地的绩效评价自评结果;四是强化了评价结果的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分配年度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的重要依据;五是建立了绩效问责机制,将绩效管理考核结果作为制定调整相关政策以及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的重要参考。(记者沈丽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