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的通知

30.09.2015  12:19

 

甘建城〔2015〕339号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的通知   各市州建设局、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要求,加快城市黑臭水体整治,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农业部组织制定了《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现将原文转发你们,请按通知内容认真组织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落实主体责任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精神,“整治建成区黑臭水体”被列为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的一项重要内容,成为国务院重点工作之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整治黑臭水体的重要性,在接到通知后,要立即将《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及《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文件精神上报同级人民政府,明确城市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成立城市人民政府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机构,确保按期完成国务院及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部署的工作任务。 二、黑臭水体治理目标任务 加快推进全省黑臭水体治理工作,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各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于2015年10月底前完成水体排查,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于2017年底前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于2020年底前完成黑臭水体治理目标。兰州市建成区要于2017年底前基本消除黑臭水体。 三、抓紧部署实施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作为整治黑臭水体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本市域内黑臭水体的排查、总体整治计划和具体整治方案的制定,以及整治效果的跟踪评估(涉及跨界水体的,由相关城市协商开展治理工作)。城市黑臭水体的整治工作分为排查识别、制定方案、工程实施、监测评估、长效管理等五个阶段。 (一)开展黑臭水体排查工作 各地要按照《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对辖区内的水体黑臭状况进行逐一排查,于2015年10月底完成水体排查,向社会公布排查结果,包括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 (二)编制黑臭水体整治计划 各地要根据排查结果和公众评议结果,于2015年10月底前确定黑臭水体名单和总体整治计划(含年度整治计划),向社会公布本地区黑臭水体整治计划,接受公众监督。 (三)黑臭水体专项整治工程实施 各地根据黑臭水体总体整治计划,委托专业机构针对各类黑臭水体逐一编制整治方案,按规定程序开展论证和工程实施,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 (四)强化监测评估 在进行工程实施的同期,委托第三方机构按评估方案全过程跟踪实施进展,适时开展公众评议,并由地方人民政府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组织对各黑臭水体的整治效果进行综合评估。 (五)建立长效管理模式 各地人民政府要根据公布黑臭水体名单、总体整治计划及各黑臭水体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定期(每季度或每半年)公布水体整治效果,建立长效机制,开展水体日常维护与监管工作。 四、强化考核与监管 各地城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城市黑臭水体整治信息发布和公众举报平台,定期发布本地区黑臭水体名单、整治工作进展;在城市黑臭水体周边的居民区、主要商业区公开整治工作时限、整治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公布联系和举办电话,接受公众监督,并于2015年11月12日前将辖区内黑臭水体的排查结果和整治计划上报省建设厅。 自2016年起,各地要按照《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要求,在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将本地区上一季度黑臭水体整治情况情况报送至省建设厅、环保厅。 省建设厅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各地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具体抽查城市和时间另行安排。 省建设厅联系人:王  燕  0931-4609730(传真) 邮  箱:[email protected] 省环保厅联系人:杨  帆  0931-4811937  8418970(传真)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的通知》(建城〔2015〕130号)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9月24日            
附件信息: 关于印发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的通知-建城〔2015〕130号
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终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