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 将城市划分为5类7档

20.11.2014  18:38

    原标题:我国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 将城市划分为5类7档    

    人民网北京11月20日电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近日下发《国务院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通知》明确,以城区常住人口为统计口径,将城市划分为五类七档,城区常住人口1000万以上的城市为超大城市。

    《通知》全文如下:

    国务院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

    国发〔2014〕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工业化进程加速,我国城镇化取得了巨大成就,城市数量和规模都有了明显增长,原有的城市规模划分标准已难以适应城镇化发展等新形势要求。当前,我国城镇化正处于深入发展的关键时期,为更好地实施人口和城市分类管理,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现将城市规模划分标准调整为:

    以城区常住人口为统计口径,将城市划分为五类七档。城区常住人口50万以下的城市为小城市,其中20万以上50万以下的城市为Ⅰ型小城市,20万以下的城市为Ⅱ型小城市;城区常住人口5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城市为中等城市;城区常住人口1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城市为大城市,其中3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城市为Ⅰ型大城市,100万以上300万以下的城市为Ⅱ型大城市;城区常住人口500万以上1000万以下的城市为特大城市;城区常住人口1000万以上的城市为超大城市。(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区、市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所辖区域和其他区域。常住人口包括: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或户口待定的人;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离开户口登记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半年以上的人;户口在本乡镇街道,且外出不满半年或在境外工作学习的人。

    新标准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实施。各地区、各部门出台的与城市规模分类相关的政策、标准和规范等要按照新标准进行相应修订。

    国务院

    2014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