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12月1日起施行
据兰州晚报10月17日报道 日前,《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经省人民政府第1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受理、审核、审批、资金发放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2013年8月14日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同时废止。
《办法》明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应当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方针和应保尽保、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统筹兼顾的原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全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指导性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市(州)人民政府根据维持当地城市居民基本生活必需的费用,参照省人民政府指导标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对获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保障金。对获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如实提交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家庭收入情况和家庭财产状况等书面材料,并委托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等,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办法》明确,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私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由有关部门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依法给予处分。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保障,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资金,可以处非法获取款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办机构以及经办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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