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12月1日起施行---城市低保标准适时调整
《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标准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全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指导性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财产
按照国家规定所获得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及教育、见义勇为等方面的奖励性补助,不计入家庭收入。
举报
任何单位、个人有权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本报讯】《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12月1日起施行,2013年8月14日公布的《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同时废止。《办法》指出,任何单位、个人有权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受理举报、投诉的机关应当自收到举报、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核实、处理。
城市低保标准适时调整
《办法》指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全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指导性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对获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保障金。对获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服刑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等,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不计入家庭财产
按照国家规定所获得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及教育、见义勇为等方面的奖励性补助,不计入家庭收入。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不计入家庭财产。
县级民政部门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进行复核审查,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召开局务会议或者局长办公会议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在所在乡镇、街道、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公布结果有异议且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或者提出合理理由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查核实并向异议人反馈复核情况。
城市居民低保实行动态管理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获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对发生变化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停发、减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骗保可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私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由有关部门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保障,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资金,可以处非法获取款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