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关首份“证人保证书”亮相法庭

29.04.2015  21:30

    “我保证向法庭如实提供证言。如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证据,愿接受处罚和承担法律责任。”日前,城关区法院鼓楼巷法庭在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中,原告吴某申请证人张某和刘某出庭作证,合议庭在向证人释明证人如实作证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后,责令其签署了保证书,这也是城关法院系统要求证人签署的首份证人保证书。

    今年2月4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城关法院鼓楼巷法庭在审理离婚纠纷案件时,根据该解释要求证人出庭作证前签署保证书,就是对该项规定的具体落实。

    证人证言作为法定的重要证据种类,对法官认定事实、查清案情具有重要意义。但在以往的审判实践中,证人不愿作证、或作虚假证言,甚至做伪证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不仅妨害了案件审理,也影响了司法公正。而对证人与接受询问的当事人,以签署保证书并当庭宣读的方式出庭作证,不仅是明确证人需对自己证言负责,也是维护司法权威、避免伪证和假证,促进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有效司法手段。(记者 杨晟途 通讯员 包世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