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

23.03.2023  14:16

近日,兰州市人社局、兰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兰州市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调整兰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的通知》,调整后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增加为14个档次,每年度参保人可自主选择任意一个档次缴费,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从2023年1月1日起,兰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在原有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和3000元12个缴费档次的基础上,增设4000元、5000元两个缴费档次。通过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标准和补贴标准,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健康发展,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重度残疾人和计划生育“两证户”等缴费困难群体,保留每人每年100元的最低缴费档次,由县区政府为其代缴100元,所需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鼓励缴费困难群体在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再自主选择较高档次缴费,进一步增加个人账户积累。同一个缴费年度内个人缴费与政府代缴费的总额与现行各缴费档次标准保持一致,按缴费总额相对应的缴费档次享受政府补贴。

对选择100至3000元缴费档次的参保居民,仍按照《兰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和《兰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实施方案》确定的省、市、县(区)补贴标准予以补贴。对选择4000元档次缴费的,省级财政每人每年补贴120元,市级财政每人每年补贴70元;对选择5000元档次缴费的,省级财政每人每年补贴150元,市级财政每人每年补贴80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所需资金,由同级政府财政承担。鼓励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加大资助力度。

此外,对按照《兰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通知第六条规定补缴个人缴费的,参保人可按未缴费年度或当前年度缴费档次标准进行补缴。对愿意提高已缴费年度缴费档次标准的,参保人可按已缴费年度或当前年度缴费档次标准进行补缴,但同一个缴费年度内个人缴费总额不得超过当前年度最高缴费档次标准。补缴提高当前年度缴费标准的,按最终个人缴费总额相对应的缴费档次享受政府补贴;补缴未缴费年度或提高已缴费年度的个人缴费不享受政府补贴。对达到国家规定的待遇领取年龄但存在应缴未缴养老保险费的,从参保人足额缴费后的次月起计发待遇。参保人待遇核定后,不允许补缴或变更缴费档次。

(责编:周婉婷、焦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