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印发实施---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依法继承 不再剔除政府补贴
1月27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兰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正式印发实施。《办法》调整了个人账户余额继承政策,规定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不再剔除政府补贴。
据悉,《办法》除明确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应坚持的统一制度名称、统一政策标准、统一管理服务、统一信息系统“四个统一”外,有10大政策调整以切实提高居民养老保障水平。
《办法》明确参保范围。兰州市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均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提高缴费档次和缴费激励机制。个人缴费在原来100元至1000元10个缴费档次的基础上,增设了1500元、2000元2个缴费档次,变为12个缴费档次。缴费补助标准为:对选择100至400元档次缴费的,市级财政每人每年补贴15元,近郊四区财政分别每人每年补贴10元、20元、30元、40元,远郊四县区财政分别每人每年补贴5元、10元、15元、20元;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缴费的,市级财政每人每年补贴30元;对选择500至1000元档次缴费的,近郊四区财政每人每年补贴50元,远郊四县区财政每人每年补贴25元;对选择1500元档次缴费的,近郊四区财政每人每年补贴60元,远郊四县区财政每人每年补贴30元;对选择2000元档次缴费的,近郊四区财政每人每年补贴70元,远郊四县区财政每人每年补贴40元。
规范了集体补助等筹资机制。《办法》规定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缴费提供资助。
明确领取条件。《办法》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当地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经年满60周岁且未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人员,可以不缴费,直接领取基础养老金,但不满60周岁的,如果不按规定参保缴费,则不能享受相应待遇。
调整个人账户计息政策。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改为按国家规定计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存入各商业银行的活期存款按3个月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利率计息,执行优惠利率。
调整个人账户余额继承政策。《办法》规定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不再剔除政府补贴。这一规定与《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相一致,更有利于城乡衔接、保护参保人权益。
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丧葬补助金标准为中央和省级12个月基础养老金之和,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
完善制度内跨地区转移接续办法。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因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已经按规定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扩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发放范围。将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范围,合并发放。发放标准为:100周岁以上每人每月160元,90至99周岁每人每月100元,80至89周岁每人每月50元,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共同承担。其中,90至99周岁、100周岁以上由省级财政分别承担60元、100元,不足部分由市、县(区)财政各承担50%;80至89周岁由市、县(区)财政各承担50%。
落实工作经费和经办人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经费按照本年度实际参保人数核算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每人每年不低于1元,不高于5元,工作经费不得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整合现有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原县、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机构统一纳入县、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管理,并充实基层经办力量,落实人员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