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出台《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

09.10.2014  18:31

   中国甘肃网10月9日讯  据嘉峪关日报报道(记者 宋海燕)近日,嘉峪关市《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出台实施,解决了城乡养老保险衔接问题,更好地保障了城乡参保人员特别是广大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

  《暂行办法》主要适用于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这两种制度之间办理衔接手续的人员。已经按照国家规定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暂行办法》从以下几方面对两种制度之间办理衔接手续做了明确规定:衔接时点。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在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衔接手续;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前,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衔接条件。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时,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人员,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规定的待遇领取条件后,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也可以延长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至满15年,再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待遇领取地确定。参保人员在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之前,要先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并将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待遇领取地,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制度衔接手续。

  资金转移。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者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都将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转移,合并计算。

  缴费年限计算。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重复参保及重复领取待遇的处理。参保人员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时,若在同一年度内出现重复参保,要按月退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时段缴费,将重复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金额退还本人。而对于参保人员重复领取待遇的,优先保留待遇水平较高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对于重复领取的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要予以退还或抵扣。

  《暂行办法》填补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之间制度衔接政策的空白,解决了参保人员特别是农民工参保缴费及制度衔接问题,提高了劳动者参保缴费的积极性,建立了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