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依法治税 防范执法风险

24.02.2016  12:07

  近日,看到刘兵律师的一篇文章《税务机关盲目撤销行政处罚引发风险案》,看过之后发人深思,文中许多方面值得我们每一个基层税务干部深刻反思,以引起我们对税收执法工作的重视。现将这篇案例剖析如下,以起到抛砖引玉、防范风险、促进工作的作用。

  案件基本情况:2012年10月,某县国税局以偷逃税对一户企业做出了偷逃税款一倍的罚款。之后,该企业没有进行行政复议,而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开庭前,法院召开了简易的听证会。听证会上,审判长着重考虑了既要兼顾“税企关系”的和谐问题,也要依法审理本案,但在听证会后却建议国税局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并在建议中透漏可能要对该企业进行地方保护的暗示。参加听证会的县国税局稽查局长回到单位后,将审判长的意图汇报给了县局局长。两人商议后,担心败诉,即决定撤销对该企业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与次日做出书面决定,撤销了对该企业的行政处罚。之后,县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找到国税局,调走了对该企业的处罚案卷。案卷调走一周后,县检察院将该县国税局稽查局长刑事拘留,涉嫌罪名是滥用职权罪。

  看过之后,我们需要思考以下几点法律风险:一是该县国税局做出税务行政处罚,需要经过哪些程序?二是税务机关是不是能够随便撤销已做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三是面对法院的建议或者暗示,税务机关应当如何应对,才能控制法律风险?四是该企业是否构成逃税罪?如果构成逃税罪,国税局是否应当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应当在何时移交?五是检察院为什么追究的是稽查局长滥用职权的行为?检察院是否可以追究稽查局长不移交涉税刑事案件的行为?

  就上述案例的基本情况和存在的法律风险,刘兵律师归结了三个原因:一是忽视了税务行政处罚的程序;二是忽视了《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后半段“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三是根本没有考虑撤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后是否引发法律风险。忽视这三个问题中的任何一个问题,对税务机关而言都是有法律风险的。

  到此为止,该案件的轮廓已经很清晰,看似很小的问题引发了一系列风险。扪心自问,我们在执法过程中是否也存在类似现象?与此相比,我们的行为是否也有过之而无不及?我们的执法程序和对法律条文的应用是否合乎规定等等。每一个疑问都值得我们深深思考。对于基层地税部门而言,在税收“新常态”下,依法行政面临新任务,落实依法行政的关键和难点都在于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和责任法定化,推行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制度。依法行政对取消审批事项、推进政务公开、简化办税程序、减轻程序负担和缩减办结时限等提出了新要求。一方面,地税机关保姆式管理太多,既管不好、管不了、浪费行政资源,还会带来不必要的执法风险。另一方面,税收执法监督比较乏力,存在多部门重复监督的现象,人人有权监督,结果人人走过场,对税收执法的全过程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大多是被动式进行,通常半年或者一年搞一次执法监督检查,没有形成层级监督与结构监督,即使事后发现问题,造成损失已难以挽回。

  针对“新常态”下基层地税机关执法工作面临的挑战,要尽快把依法治税从“纳税遵从”向“双向遵从”转变。依法治税的最终目标,就是要让税收法治成为信仰,成为征纳双方共同的内心认同。作为基层地税部门,要牢固树立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通过运用法律手段规范纳税人及地税机关执法行为,确保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从而使征纳双方自觉形成“征税遵从”和“纳税遵从”,自觉履行税法规定的权利义务,进而营造人人遵守税法的良好税收环境。建立健全严格的税收执法事前、事中及事后的控制监督体系,包括岗位职责、工作规程、评议考核、过错追究四部分内容,并通过这四个环节明确每一个税收执法人员的岗位职责、工作能力要求,告诉税收执法人员该“做什么”、“怎么做”、“应做到什么程度”、“做错了该怎么办”,以及什么是“作为”与“不作为”的问题,从根本上改变监督机制不完善、过错责任追究不到位、执法责任制难以显现的弊端。

 

张掖市甘州区地税局 梁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