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毒 18块重达8公斤

29.02.2016  07:10

    兰州晚报讯(记者许沛洁)现年30岁的何洒力哈与牟世明前往四川成都购买毒品运回甘肃,警方得线索后迅速出动,将二人抓获,查获毒品18块,净重8970.7克。原审法院依法对二人进行判罚后,二人不服提出上诉。昨日,省高院公布该案终审裁定,认为原审判罚事实清楚,定罪量刑确实准确,据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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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抓捕

    警方情报精准成功抓获两名运毒者

    2013年9月,公安人员根据情报线索获悉,“牟某某”运输毒品的车辆将通过国道213线返回甘肃临夏。2013年9月9日,警方设卡堵截,在甘肃省甘南州合作市东收费站出口抓获毒品案参与者何洒力哈、牟世明,从二人所驾驶的甘N·×××36号货车驾驶室查获毒品可疑物18块,二上诉人所持手机各2部,过路费发票5张,加油发票2张。

    经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和甘肃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18块毒品可疑物共计净重8970.7克,均检出海洛因成分,海洛因含量为67.31克/100克。

    该案经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13年8月31日,何洒力哈、牟世明驾驶甘N·×××36号东风牌货车自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出发,9月2日行至四川省成都市,9月5日前往云南省昆明市接取毒品,9月7日驾车途经四川返回甘肃,被警方抓获。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洒力哈、牟世明无视国法,运输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不能排除被告人何洒力哈、牟世明实施毒品犯罪系受他人指使等具体情节,依法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且被告人牟世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又是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一审以被告人何洒力哈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被告人牟世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

    B

    终审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宣判后,二人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省高院二审该案后认为,关于上诉人牟世明所提其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不真实和二上诉人、何洒力哈的辩护人所提不明知运输毒品的上诉理由,经查,牟世明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交待了其和何洒力哈参与了将毒品从云南运输至甘肃的过程,至一审开庭时供述稳定一致,且其有罪供述与在案的通话清单、通话内容、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过路费发票及查获的毒品等客观性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可以认定牟世明的有罪供述真实可信,其上诉时所称因侦查人员欺骗才签字的翻供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何洒力哈参与运输毒品的事实不仅有上诉人牟世明的供述,亦有通话清单、通话内容、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印证其参与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清楚,故上诉人及辩护人所提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

    据此,省高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