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防震减灾工作的决定

30.03.2015  15:45

(2015年3月27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认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确立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在国务院确定的24个国家级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中我省有2个,涉及13个市(州)53个县(市、区)。多年来,全省各级政府对防震减灾工作高度重视,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做了大量切实有效的工作,防震减灾工作能力明显提升。但是,由于我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点多面广,防震减灾任务繁重,为了进一步做好全省特别是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防震减灾工作,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特作如下决定:

  一、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健全完善防震减灾工作体制机制,将防震减灾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制定实施防震减灾年度工作计划,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防震减灾工作情况,接受监督。

  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与地震环境相适应的地震监测台网(站)、地震宏观测报网、地震灾情速报网、地震知识宣传网和重大工程专用地震台网(站)。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进一步完善防震减灾助理员工作制度,做好地震监测、预测、预警和应急工作。 

  三、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全面提高生命线工程和建(构)筑物的抗震能力。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工程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本省抗震设防标准进行建设,对未达到现行抗震设防标准的老旧建(构)筑物进行抗震加固,新建农村公用设施和民居采取相应的抗震设防措施,到2020年城镇建(构)筑物全部实现抗震设防,农村民居采取抗震措施,实现国家防震减灾目标要求。

  四、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演练工作,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医院、乡镇街道等每年集中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演练,基本做到防震减灾常识和自救互救技能人人应知应会,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损失。

  五、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地震应急预案,按照“一队多用”原则建立抗灾救灾紧急救援队,配备基本的救援装备,建设与当地人口分布相匹配的应急避难场所和疏散通道,保障地震应急救援物资储备,提高全社会地震灾害应急救援能力。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