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立的不仅是法更是责

29.07.2015  17:17
原标题:地方立法,立的不仅是法更是责

近日,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自今年12月1日起,全省17个设区市将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同时,河北的廊坊等4市、广西的柳州等6市均由所在省(区)人大常委会授权,于今年8月1日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7月28日《人民日报海外版》)

由于法治文化的稀缺、权责意识的欠缺以及自治观念的薄弱,我们国家的民众一般不明白地方立法的价值与重要性,也搞不清楚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的界限所在。这是导致权责混乱、法治不够严明的重要原因之一。

实际上,地方立法已成为国际惯例,在很多联邦制国家,中央立法仅针对全国性的事务,地方性的事务基本上由地方立法来规制。即使很多单一制国家,地方立法也具有相当的普遍性,在密切关切地方社会秩序、本地老百姓生活的事务上,往往都由地方,而非中央立法来调整。

地方立法为什么重要,首先在于,地方立法更能契合地方的社会、风俗、传统,更能符合地方的利益结构、经济组织,所以地方立法具有更强的适应性,可以避免中央立法可能带来的“水土不服”。其次,地方立法以保护本地社会及利益为目的,而非中央立法需要通盘考虑全国或全省的整体布局,对地方的发展应当更有好处。再次,就理论而言,地方事务因其密切关系本地居民的福祉,理应由地方居民参与决策,由地方立法机关在慎重考察、听取民意之后创设适当的法律。第四,地方立法可以积极引导民众参与与讨论本地公共事务,以此可以推动民众的自治意识,培育老百姓自我管理的能力。最后,地方立法虽然是一项权力,但同时也意味着相应的责任,由此,地方立法可以敦促地方管理组织明确自身职责,倒逼地方管理者肩负起社会管理、公共治理应予承担的责任来。

是以,此次山东省以及河北、广西等省赋予设区市地方立法的权力,以及《立法法》对拥有立法权的城市的扩充,无疑有着积极的意义。虽然从目前来看设区市的立法权仅限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但其导向性价值不能小视。

然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正如上文所说,地方立法虽好处多多,但这些好处必须建立在两个必要的基础之上:一、地方立法应该是在广泛听取民意,充分吸收民众参与决策的基础之上进行的。二、地方立法必须以责任为导向,必须在创设法律的同时附带创设必要的政治责任与约束机制。实际上,这二者的核心,简言之就是,地方立法不仅仅是一项权力,更是一种政治责任,地方立法立的应不仅仅是法,更是责。前者对应着立法过程中的责任,后者对应着立法后的责任。

唯有如此,地方立法才能真正培育民众自治意识、养成民众自我管理能力,也才能破解责任混乱、治理“踢皮球”的问题,落实中央放权的初衷与目的。

反之,如果罔顾民众的参与权,闭门造车;或者立法被极少数利益集团把持,不顾及地方公共利益,不顾其他地方的正当利益;或者以立法的形式盲目扩充公权力,缩减社会与民间的权力;甚至以地方立法权侵扰民间利益,不在立法时同时创设政治责任与约束机制。那么,地方立法非但无法释放其积极的意义,无法守护地方利益、本土文化,反而会成为某些人、某些组织鱼肉乡里、滋扰民生、攫取公益、压榨社会的利器;而所立之法也将堕落为名副其实的“恶法”,成为地方的罪恶之源,加速社会的溃败、加剧民生的艰辛。

文/岳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