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十条”2020年污染加重趋势初步得到遏制

01.06.2016  19:51

    【新华社北京5月31日电】国务院日前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这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行动纲领。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土壤环境保护工作。《行动计划》立足我国国情和发展阶段,着眼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

    《行动计划》提出,到2020年,全国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到2030年,全国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到本世纪中叶,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行动计划》坚持问题导向、底线思维,坚持突出重点、有限目标,坚持分类管控、综合施策,确定了十个方面的措施:一是开展土壤污染调查,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二是推进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建立健全法规标准体系。三是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四是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五是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六是加强污染源监管,做好土壤污染预防工作。七是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八是加大科技研发力度,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九是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构建土壤环境治理体系。十是加强目标考核,严格责任追究。

    制定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是党中央、国务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坚决向污染宣战的一项重大举措,是系统开展污染治理的重要战略部署,对确保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各类自然生态系统安全稳定具有重要作用。至此,与已经出台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一起,针对我国当前面临的大气、水、土壤环境污染问题,三个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本届政府已经全部制定发布实施。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十个方面的措施——

    一是开展土壤污染调查,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二是推进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建立健全法规标准体系。

    三是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

    四是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五是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六是加强污染源监管,做好土壤污染预防工作。

    七是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

    八是加大科技研发力度,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九是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构建土壤环境治理体系。

    十是加强目标考核,严格责任追究。

    ■评论

    推动土壤污染防治走上法治轨道

    由于土壤污染有“看不见的污染”之称,不像空气污染那样显而易见,没有引起人们太多的注意,一定程度上“毒地”被忽视,甚至成为“法外之地”:比如目前尚无针对土壤污染防治的专门立法,宪法、环保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土壤污染防治仅作了原则性规定;土地管理法、农业法、水土保持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主要从农业用地层面对土壤污染进行了规制,鲜有涉及建设用地;污染的工业用地转化为建设用地如何评估、修复等,也没有统一规范。

    对政府来说,如同曝光的常州外国语学校污染事件一样,“毒地”污染、“毒地”住宅一经披露,马上受到监管不力、不作为等指责,输掉的是政府公信力;对开发商来说,建设开发污染地块可能引发周边居民抵制、延长工期,鲁莽开发还可能引发中毒事件,输掉的是企业形象,损失的是投资利益。

    此外,普通居民出于对环境安全的担忧,本能地对“毒地”修复有疑虑和抗拒心理;居民认为污染物已威胁到人体健康,联合抵制修复工程,导致一些污染场地修复举步维艰,反过来也影响了土壤修复的正常开展,致使一些“毒地”不经修复就开发建设,甚至长期潜伏。

    “法者,天下之准绳也。”应尽快完善相关法律,以规则破解“毒地”困局,积极推动土壤污染防治走上法治轨道。一方面,污染企业搬迁后原址地块应进行环评,否则不能进行商业开发。另一方面,制定土壤环境质量标准,按照土地的使用功能制定相应的污染场地控制和治理标准;细化土壤修复操作规范和污染物监测标准,坚决防止二次污染。           □据《法制日报